机构概况 ( 2019-01-27 )

  根据«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市建设管理机构职能的批复»(沪委〔2015〕725号)和 «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上海市房屋管理局等有关事宜的批复»(沪委〔2017〕364号)规定,设立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各施工单位相互之间协议备案。

  2、取消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施工工程质量分歧裁定。

  3、取消优秀农民工评选。

  4、取消混凝土搅拌站厂绿色环保达标考核评价。

  5、取消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

  6、取消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其他专业勘察设计工程师注册的初审。

  7、取消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审批的初审。

  8、取消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审批的初审。 

  9、取消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审批的初审。

  10、取消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甲级资质审批的初审。

  11、取消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甲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 理机构资格审批的初审。

  12、取消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建筑业企业承包特级、一级,部分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审批的初审。

  13、取消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初审。

  14、取消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甲级、部分乙级建设工程勘 察设计企业资质核准的初审。

  (二)整合的职责

  将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承担的住房保障、房地产市场监管、房屋管理等有关政策研究、政策执行和行业管理等职责划入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在组织拟订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的发展战略、重大政策和各类法规、规划、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统筹城市维护资金、信息等方面的指导、协调、审核职责。

  2、加强城市管理中的综合管理和综合协调作用,提升城市管理精细化水平;承担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综合协调市有关部门以及区政府共同推进城市管理和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3、加强市政基础设施(除交通工程)建设和运行的监管以及突发事故应急处置等城市运行安全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