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多图联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办
  • 上海市工程审批系统办理施工许可
  • ( 2026-08-07 )
  • 索取号 3589258689/2026-00127 载体类型 发布机构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文件编号 沪建规范联〔2026〕7 号 记录形式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关键词 内容描述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多图联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市卫生健康委

           市国动办

      2026年7月23日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多图联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2018年12月29日根据第46号令修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2023年8月21日第58号修正)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定义)

      “多图联审”是指由同一家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人防、卫生健康等管理部门的技术审查要求,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其中的抗震设防设计(超限高层抗震设防审批除外)、消防设计、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含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防需要设计)、预防性卫生设计等采用数字化在线审图进行统一技术审查。

      第四条(职责分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牵头指导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多图联审”实施工作。上海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勘察设计管理中心”)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多图联审”具体管理工作。各区建设管理部门及市级特定地区管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人防、卫生健康等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对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多图联审”实施监督管理和技术支持。

      第五条(审查机构选取)

      建设单位自主选择经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第六条(施工图审查合同)

      建设单位应在申请施工许可前,确定施工图审查机构并签订施工图审查合同。

      建设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本市合同信息报送相关规定完成施工图审查合同信息报送。

      第七条(技术咨询服务)

      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在施工图设计、审查过程中,如对超限高层抗震设防、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含兼顾人防需要设计)、消防设计等内容有疑问时,可以通过“一网通办”的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联审平台”)向相关管理部门进行线上咨询。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咨询意见作为施工图设计、审查的依据。

      第八条(提交申请)

      本市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纳入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阶段一站式办理。建设单位通过“联审平台”提交申请时,上传相关管理部门的审批、审查、咨询意见和第三方评估报告等申请材料。

      勘察、设计单位一次性上传经电子签章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需符合《上海市工程设计、施工及竣工图数字化和白图交付实施要点》(沪建建管联〔2016〕596号)中规定的关于电子图纸格式及数字签章的要求。应当实施BIM技术应用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还需同步提交符合要求的BIM模型。

      第九条(分期或分阶段申请)

      建设单位可以将建设工程施工图一次性整体送审,也可以按单位(体)工程分期送审或按桩基、主体、幕墙和深基坑分阶段送审。

      分期或分阶段送审的,每期、每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单位(体)工程范围应当与申请施工许可的单位(体)工程明细一致。同一项目应由同一家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第十条(符合性核对)

      建设单位通过“联审平台”提交申请后,施工图审查机构开展施工图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送审材料的符合性进行核对:

      (一)送审材料是否完整;

      (二)勘察设计单位是否按照要求填写设计人员,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进行数字签章和签名。

      送审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材料补正要求。

      第十一条(技术审查内容)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三)消防安全性;

      (四)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安全性;

      (五)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

      (六)是否符合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人防、卫生健康等管理部门的技术审查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审查时限)

      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5个工作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0个工作日。

      审查时限不包含施工图修改时间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复审时间。根据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第十三条(审查结果)

      (一)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合格书》(以下简称《联合审查合格书》),并对审查合格的电子图纸及相关资料进行数字签章。《联合审查合格书》中载明设计文件符合第十一条技术审查内容的要求。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资料作为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监督管理的依据。

      (二)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审查意见,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资料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复审。

      第十四条(设计变更)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凡涉及本办法规定审查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单位按照本办法提交申请的规定,将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相关材料上传至“联审平台”提交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事中事后监管)

      各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强“多图联审”监督管理,督促工程建设项目参建各方强化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质量责任,严格落实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勘察、设计单位的主体责任和审查机构的审查责任。

      各管理部门可在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过程中同步查看施工图审查情况;如发现问题,可以通过“联审平台”提出意见,提示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建设单位。

      当施工图审查机构提出的审查意见与勘察设计单位出现技术争议时,应当向相关管理部门提出征询协调处理。

      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完毕后,各管理部门可以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情况进行抽查。发现存在违反审查要求的,管理部门依法向建设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如发现影响重大安全隐患的,依法责令暂停施工或使用。施工图审查机构违反审查要求的,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联合检查)

      市勘察设计管理中心应当制订联合检查计划,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组织人防、卫生健康等管理部门开展检查,并对“多图联审”的检查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并及时发布。

      第十七条(审查机构的法律责任)

      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多图联审”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相关管理部门的审查要求,造成损失的,审查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培训指导)

      市勘察设计管理中心应根据“多图联审”工作实际,结合相关管理部门的需求,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勘察设计单位等相关单位进行技术培训。

      第十九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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