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综合杆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26-01-01 )
| 索取号 | 3589258689/2026-00001 | 载体类型 | 发布机构 |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 |
| 文件编号 | 沪建规范〔2025〕14 号 | 记录形式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
| 关键词 | 内容描述 | ||||
沪建规范〔2025〕14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上海市综合杆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上海市管线管理办法》工作要求,有效解决道路杆件林立的问题,实现道路立杆集约化建设和共享使用,我委制定了《上海市综合杆设施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5年12月1日
上海市综合杆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综合杆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实现道路立杆集约化建设和共享使用,依据《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上海市管线管理办法》以及市政府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综合杆设施,是指为需要在道路上立杆设置的设施设备(以下简称搭载设施)提供搭载服务的设施,包括综合杆、综合电源箱、综合设备箱、合杆管道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综合杆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综合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共建、共治、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标准统一、管理协同、共享使用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是本市综合杆设施的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综合杆管理部门”),负责综合杆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城市综合管理事务中心(市地下管线监察事务中心)是本市综合杆设施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综合杆管理机构”),承担综合杆设施管理的具体工作,并负责市域范围内市管城市快速路和市管公路的综合杆设施,以及黄浦、静安、长宁、徐汇、杨浦、虹口、普陀、宝山、闵行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区管城市道路和区管公路的综合杆设施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浦东新区、松江、青浦、嘉定、金山、奉贤、崇明区及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所辖区域内区管综合杆设施的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综合杆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区管综合杆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区照明管理机构是该区综合杆设施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综合杆管理机构”),具体承担该区管综合杆设施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第六条 综合杆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综合杆设施和搭载设施的技术资料档案,建立综合杆设施信息管理平台。合杆管道数据应按要求纳入管线地理信息库。
第七条 综合杆设施应当开展智能感知设施建设,与综合杆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使用,动态感知综合杆管道等设施运行情况。
第二章 规划和计划
第八条 市综合杆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依据本市总体规划以及道路上各类城市管理与服务设施的发展需求,组织编制全市道路综合杆设施发展规划。
区综合杆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本区有关部门,依据市综合杆设施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区综合杆设施发展规划。
第九条 市、区综合杆管理部门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市、区综合杆设施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
综合杆设施发展规划应当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按照道路分级和功能分区,结合城市更新、道路改扩建、道路架空线入地以及相关行业对综合杆的需求,对不同道路和功能分区的综合杆建设、改造和运行管理等提出具体要求。
第三章 建设和移交
第十条 本市道路立杆应当按照综合杆设施标准建设。综合杆设施建设时应统筹公安、交通、通信管理、绿化市容、水务、生态环境、民防、气象等行业的上杆需求,并符合综合杆设施发展规划。
已经建设综合杆设施的道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另行设置综合杆以外的独立杆件。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经营性高速公路除外)的,道路工程建设单位、各搭载设施权属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同步建设综合杆设施,并将工程范围内的各类杆件搭载的设施及其附属的控制设备、线缆迁移至综合杆设施。
市区两级综合杆管理部门应根据发展规划,结合城市更新、架空线入地、道路照明设施绿色改造等,同步开展综合杆建设。
第十二条 需要在既有道路上局部新建、改建或移位道路立杆的建设或维护项目,由其建设单位、各搭载设施权属单位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建设综合杆设施。
市区两级综合杆管理机构根据现状道路立杆情况及道路立杆新增需求,适时开展专项、零星综合杆设施建设工作。
第十三条 综合杆设施建设应符合相关标准和建设流程。涉及搭载设施迁移的,应征询搭载设施权属单位意见。
综合杆设施建设实行全流程闭环管理,包括工程登记(搬迁申请)、设计文件征询、合同信息报送、工程验收等四个阶段。
工程登记(搬迁申请)阶段是建设单位向综合杆管理机构提出工程登记申请,由综合杆管理机构审核。
设计文件征询阶段是建设单位完成综合杆工程设计文件或搬迁方案后,征询综合杆管理机构意见。综合杆管理机构可委托专业机构开展设计征询工作。
合同信息报送阶段是建设单位及时填写工程设计、施工以及监理合同信息,并在综合杆管理机构登记。
工程验收阶段是建设单位根据工程进度组织开展隐蔽工程验收;完成施工和撤线拔杆后,组织开展专项验收;同步完成搭载设施的验收,并得到其权属单位和综合杆管理机构确认;确保综合杆设施试运行良好。
第十四条 符合综合杆设施建设标准,且通过工程验收的综合杆设施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将工程技术档案移交至综合杆管理机构备案,并将监控终端与综合杆设施信息管理平台接通后,办理移交手续。同步实施的搭载设施由其权属单位接管。
第四章 运行和养护
第十五条 市、区综合杆管理机构负责编制综合杆设施的年度运行养护和专项改造计划,报同级综合杆管理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综合杆搭载设施由其权属单位负责运行和养护。
第十六条 综合杆设施运行养护,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招投标及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养护单位具体实施。
养护单位应达到以下工作要求:
(一)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做好日常运行养护工作,确保综合杆设施正常运行,保证综合杆设施完好;
(二)接受24小时报修。影响搭载设施正常使用的一般故障处置时间不宜大于4小时,严重故障到场时间不应大于1小时、处置时间不应大于2小时。
(三)配合综合杆管理机构做好搭载设施权属单位的工作协同,为搭载设施的养护、工程实施以及应急处置提供协助。
(四)对已经建成综合杆道路的杆件、箱体、架空线进行巡查,发现违规设置的线、杆、箱或违规搭载的设施,及时处置。
第十七条 综合杆管理机构、搭载设施权属单位应当建立协同养护机制:
(一)相互告知机制。综合杆设施养护单位与搭载设施权属单位在巡视巡察过程中,发现其他设施存在故障或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告知;
(二)作业协同机制。综合杆设施与搭载设施在养护或检修过程中,会对其他设施产生影响的,应提前告知,各设施单位应积极配合。
(三)应急联动机制。设施运行存在故障,会对公共安全和交通安全产生影响时,各设施权属单位应紧急联动、相互协作,及时排除故障。搭载设施危及综合杆运行安全需及时拆除的,综合杆管理机构可进行先行拆除,并及时报送搭载设施权属单位。
第十八条 因建设工程施工或其他原因需要迁移、拆除、改动综合杆设施的,应当征询综合杆管理机构和搭载设施权属单位的意见,并在施工过程中采取相关保障、设立临时设施等必要措施。工程完成时,应当同时恢复或者新建综合杆设施,所需费用由需求方承担。
第十九条 市综合杆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编制处置综合杆设施突发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
第二十条 市综合杆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综合杆设施规划、建设、运行、管理的综合评价体系,定期组织对综合杆设施规划编制、建设计划编制和执行、运行养护、管理质量等进行评价。
第五章 搭载设施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一条 综合杆设施的搭载对象为道路上各类需要立杆设置的城市运行管理和服务设施,分为以下三类:
(一)第一类设施为道路运行管理设施。包括道路照明设施、交通管理设施(交通标志、信号灯、交通显示屏、车路协同设施等)、路名牌、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等;
(二)第二类设施为城市安全管理设施。包括视频图像监控设施、基于视频图像的信息检测设施(违法行为检测设备、卡口设备、人脸识别设备、交通信息采集设备等)、应急广播等;
(三)第三类设施为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包括通信设备、环境监测设备、气象设备、智慧停车设备、景观照明、道路充电桩、户外广告设施等。
第二十二条 综合杆设施为搭载的设施提供以下服务:
(一)综合杆为搭载设施提供安全稳定的物理搭载空间;
(二)综合设备箱及综合电源箱为搭载设施的控制设备提供安全运行所需的存放空间及智能管理服务,并为非经营性的搭载设施提供接电,由综合杆管理机构统一支付电费,为经营性的搭载设施提供电缆敷设条件;
(三)合杆管道为搭载设施提供缆线敷设空间。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综合杆设施上设置搭载设施,需要使用或变更使用的,应获得综合杆管理部门的同意。
搭载设施权属单位,应按照综合杆设施管理职责分工向市或区综合杆管理机构提出设施搭载申请。其中,第三类设施在申请搭载前应征询行业管理部门意见。
经评估可以搭载的设施,由综合杆管理机构报同级管理部门同意后,与搭载设施权属单位签订管理协议,明确搭载工程实施及验收移交后的各方职责、权利、义务以及协同工作要求。搭载工程的实施应符合综合杆设施技术标准,并接受综合杆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设施搭载如需升级改造综合杆设施或搬迁其他搭载设施的,设施搭载申请单位应承担相应费用。
现有综合杆设施升级改造后仍不能满足搭载需求的,参照第十二条执行。
第二十四条 因工程建设或举办活动等原因,需要临时使用综合杆设施的;因城市安全管理等原因,需要临时立杆或使用综合杆设施紧急安装搭载设施的,搭载设施权属单位应向综合杆管理部门提交临时搭载方案,经综合杆管理部门同意后,会同综合杆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安装。使用综合杆设施或临时立杆搭载设施结束后15日内,搭载设施权属单位应当自行拆除相关设施。
第二十五条 综合杆管理机构应当为搭载设施及其附属控制设备提供安全平稳的运行环境,如综合杆设施升级改造等可能会对搭载设施产生影响的,应当提前告知搭载设施权属单位采取搬迁或临时拆除等保护措施,费用由提出单位承担,搭载设施权属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搭载设施权属单位在使用综合杆设施过程中,不得对综合杆设施以及其他搭载设施造成影响或者损害。一旦发生,应当及时处理;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经营性的搭载设施应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支付搭载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