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印发《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 2024-02-24 )
索取号 | 3589258689/2024-00137 | 载体类型 | 发布机构 |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 |
文件编号 | 沪建规范〔2024〕5 号 | 记录形式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
关键词 | 内容描述 |
沪建规范〔2024〕5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修订印发《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各区建设管理(交通)委、特定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促进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招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建建管〔2024〕49号)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对现行的《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沪建建管〔2019〕79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4年2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第一条【法律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促进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住宅修缮工程除外)进行施工公开招标的,适用本评标办法。
第三条【评标办法种类】
评标办法具体包括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有担保的最低价中标法、澄清低价法、综合评估法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是对通过初步评审,技术合格且投标评审价高于合理低价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打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办法。(附件1)
有担保的最低价中标法是对通过初步评审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技术合格则推荐该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评标办法。(附件2)
澄清低价法是通过技术方案澄清的投标人进行投标报价,对报价澄清后符合要求的投标人,按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办法。(附件5)
综合评估法(一)是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技术、商务打分,按照总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办法。(附件3)
综合评估法(二)是进行技术、商务两阶段评审,对通过技术标、商务标评审的,选取技术标得分前七名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打分,按照技术、商务总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办法。(附件4)
第四条 【评标办法适用情形】
澄清低价法适用于招标人具备严格履约管理体系,启动招标时已完成施工图设计且采用总价合同的标段。
综合评估法(一)适用于大型或施工技术复杂的标段。
综合评估法(二)适用于符合至少下列两项条件的标段:1、施工技术复杂的;2、标段规模为大型的;3、市、区两级重大工程。
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有担保的最低价中标法适用于所有类型的标段。
施工技术复杂和标段规模标准参见《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沪建规范〔2024〕3号)。
第五条【否决投标】
否决条款包括形式否决、资格否决及响应性否决条款。(附件7)
招标人应根据工程特点合理选用施工总平面图、重要机械设备配置、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等响应性否决条款。
第六条【报价甄别】
对于进入报价甄别的投标人,计算分部分项清单各子目所有投标人的子目评审价的算术平均值,并由高到低排序,取前30%的子目为甄别项,计算每项各投标人分部分项清单子目评审价与其对应算术平均值相对偏差的绝对值,大于M的认定为异常报价项。异常报价情况纳入商务标得分计算。
投标人分部分项清单子目评审价=(子目合价-暂估材料设备对应合价)×(1+投标人各自税率)。M取值范围为30%—40%,具体比例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七条【合理低价和评标评审价计算】
合理低价和各投标人的评标评审价按照采用单价合同或者总价合同的不同方式进行确定。
(一)采用单价合同方式
1、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包括:
(1)分部分项清单各子目报价
(2)单价措施项目清单各子目报价
(3)总价措施项目清单总报价(含单价措施增项)
(4)其他项目清单总报价(扣除暂列金额与专业工程暂估价)。
2、各投标人的评标评审价计算
进入商务标详细评审的投标人的评标评审价为前款各项投标报价及其对应税金的总和。
3、合理低价的计算
逐一计算所有进入商务标详细评审的投标人前款各项投标报价及其对应税金,剔除各项中价格最高的P个和最低的Q个后计算算术平均值,各算术平均值汇总合价记为R。合理低价=R×(1-下浮率)。
当进入商务标详细评审的投标人≤3家时,不再剔除,直接计算合理低价。
(二)采用总价合同方式
1、各投标人的评标评审价计算
进入商务标详细评审的投标人的评标评审价为投标总报价(扣除暂列金额与专业工程暂估价)及其对应税金。
2、合理低价计算
剔除最高的P个和最低的Q个评标评审价后,计算算术平均值,记为S。合理低价=S×(1-下浮率)。
当进入商务标详细评审的投标人≤3家时,不再剔除,直接计算合理最低价。
(三)浮动率范围
投标报价下浮率范围为3%—8%。P、Q为进入商务标详细评审的投标人数乘以剔除比例的积,计算P的剔除比例范围为20%—30%,计算Q的剔除比例范围为10%—20%。上述百分率均在开标时由系统随机确定。
第八条【项目负责人测试】
采用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和综合评估法的项目,在开标时由系统随机确定是否进行项目负责人测试,测试内容包括工程概况、投标技术方案等,测试具体要求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项目负责人未在规定时间参加测试的,或者在测试时对其编制的投标文件不熟悉的,评标委员会判定其测试不通过,其投标文件不再进入后续评审。
第九条【其他说明】
本办法所涉近似数计算均采用四舍五入法。价格单位为万元,保留六位小数。报价甄别中甄别项数、P、Q、评标办法中各评审因素设置分值均为整数。相对偏差、M、剔除比例、技术标和商务标的最终得分保留两位小数,投标报价下浮率保留三位小数。计算过程值应比结果值多保留一位。评标评审价扣减分值按线性插值法计算。专家打分的最小计分单位为0.5分。
第十条【施行】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原《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沪建建管〔2019〕792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解释。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 评标办法一: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
2. 评标办法二:有担保的最低价中标法
3. 评标办法三:综合评估法(一)
4. 评标办法四:综合评估法(二)
5. 评标办法五:澄清低价法
6. 技术标评审因素
7. 否决投标条款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