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的通知 ( 2022-02-24 )
索取号 | 3589258689/2022-00207 | 载体类型 | 发布机构 |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 |
文件编号 | 沪住建规范〔2022〕6 号 | 记录形式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
关键词 | 内容描述 |
沪住建规范〔2022〕6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工程行政处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我委对《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年版)》(以下简称《基准》)部分内容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基准》序号30“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二、删除《基准》序号35“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工程造价
咨询活动”;
三、将《基准》序号53“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
不符合规定”改为序号51并作修改;
四、将《基准》序号54“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改为序号52并作修改;
五、将《基准》“注”序号8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建设工程和消防的法律法规,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例如:未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本裁量基准序号5),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本裁量基准序号7),则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现将修改后形成的《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年版)》(沪住建规范〔2020〕22号)同时废止。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
2022年2月23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