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21-07-23 )
索取号 | 3589258689/2021-00128 | 载体类型 | 发布机构 |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 |
文件编号 | 沪住建规范〔2021〕10 号 | 记录形式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
关键词 | 内容描述 |
沪住建规范〔2021〕10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修订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制度,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我委修订了《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2021年7月22日
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库”)制度,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入库、日常管理、出库,以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管理、使用等活动。
第三条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是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投标办”)具体负责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及监督工作。
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特定地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评标活动中评标专家行为的记录、管理,并配合市招标投标办的评标专家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技术委员会”)主要由本市资深评标专家组成,承担下列工作:
(一)协助对评标专家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进行专业水平、评标能力的测试;
(二)配合开展评标专家培训、考核工作;
(三)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争议事项提供技术咨询;
(四)其他需要专家技术委员会提供技术咨询的工作。
第五条 本市对评标专家实行公开招聘、择优入库、动态监管等制度。评标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本市评标专家管理信息系统依托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工程招投标分平台(以下简称“招投标平台”),实现专家服务、专家管理、专家抽取等功能,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进行全过程电子化监督管理。涉及评标专家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做好保密和应急管理工作。相关数据与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共享。
第二章 评标专家入库出库管理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评标专家库是指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统一组建负责管理,为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评标服务的综合性人才库。市招标投标办对评标专家库实行动态监管。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评标专家是指从事建设工程领域的相关工作,具有管理、技术及经济等方面的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且入选本市评标专家库的专业技术人员。评标专家分为普通评标专家和资深评标专家。
第九条 申请普通评标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具有建设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四)从事建设工程相关专业工作8年以上;
(五)所申请专业的工作业绩不少于3个;
(六)年龄在65周岁以下,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工作;
(七)能熟练操作电脑完成电子评标;
(八)没有因从事违法行为而受到刑事处罚,没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九)未在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中任现职;
(十)未曾被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清出评标专家库。
前款所称 “同等专业水平”,是指具有3年以上建设工程类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且取得国家建设类不分级别或者分级别对应一级注册执业资格。
第十条 申请资深评标专家除满足第九条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满足下列职称条件之一:
1、具有建设工程类教授级高级职称;
2、具有建设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被建设类一级(甲级)资质及以上的企业聘为总工程师、总经济师;
3、具有8年以上建设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取得国家建设类不分级别或者分级别对应一级注册执业资格。
(二)具有3年以上工程评标经验;
(三)从事建设工程相关专业工作15年以上;
(四)所申请专业的工作业绩不少于5个。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级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者可以直接成为资深评标专家。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申请可以采用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申请。在职申请人如果采用个人申请的,须经工作单位认可。申请人在招投标平台在线申请,并上传相关材料。每位申请人最多可申报同一大类的2个评标专业。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入库审核程序如下:
(一)市招标投标办在线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符合性审核;
(二)申请人参加市招标投标办组织的专业水平、评审能力测试;
(三)申请人在线参加招投标法律法规、评标规范、案例分析、评标工作纪律等的培训考核;
(四)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在招投标平台、公共资源“一网通办”总门户公示评标专家候选人,公示期为7天;
(五)公示期满无意见的,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在招投标平台、公共资源“一网通办”总门户发布评标专家核准入库公告,公告期为3天;
(六)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在线颁发评标专家电子证书,并实现防伪验证。
申请未通过审核的,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申请人材料如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的,终身取消申请资格。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退出评标专家库:
(一)因健康或工作等原因,不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的;
(二)年满70周岁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级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者除外);
符合前款第(一)项情形的,评标专家应在线申请,市招标投标办核准出库;符合前款第(二)项情形的自动出库。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实行聘任制,聘期为一年,除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形外,到期后自动续聘。
第三章 评标专家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具有的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约请,参加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评标活动;
(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三)对评标结论有异议的,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四)在评标过程中,查阅与评标项目有关的文件等资料,对招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问题,有权要求招标人做出解答或者澄清;
(五)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合理劳务报酬;
(六)抵制和检举评标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保证个人信息真实、合法、有效。身体状况能胜任评标活动,且取得所在单位的支持。对依法应当回避的评标活动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二)按时参加评标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应当及时请假;评标时应携带有效身份证明,接受身份等相关核验要求;
(三)遵守评标工作纪律,禁止评标过程中与外界联系;不得随意离开评标区,不得大声喧哗,影响评标活动正常进行;
(四)认真执行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客观公正地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五)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六)配合招标人、市招标投标办、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评标结果的异议、投诉等事项的处理,并接受、协助、配合市招标投标办、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七)参加市招标投标办组织的评标专家培训、考核;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所指的主动回避情形是指:
(一)参加评标活动前3年内与投标人存在劳动关系,或者从该企业退休的,或者以全职或兼职方式担任过投标人的董事、监事,或者是投标人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与投标人发生过法律纠纷;
(三)与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四)所在单位与投标人存在控股关系或为同一法定代表人的;
(五)与投标人有其他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六)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
(七)该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审批、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评标专家抽取
第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场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开始前的1个工作日(远郊区为2个工作日)内在线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招标人可在线申请抽取资深专家。
第十九条 评标专家库无相关专业或 2次随机抽取失败,不能满足项目需求的,招标人可以按需要人数2倍以上在线提供候选评标专家,经市招标投标办核准后抽取。
第二十条 依法必须进场招标的项目,在评标过程中非因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事由,不得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已抽取的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及时在线更换:
(一)需要回避的;
(二)评标开始30分钟仍未出席的;
(三)因评标过程中突发状况,无法继续评标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评标专家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招标投标办负责将评标专家的评标行为记录、评标评估、培训、考核等结果记入评标专家的电子档案。
第二十二条 评标行为记录是指市招标投标办、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特定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实时在招投标平台对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进行记录。记录采用记分制,以年度为记分周期(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评标专家记分达到一定分值的,暂停参与评标活动,考核通过后恢复评标。一个记分周期届满,评标专家年度记分清零。
第二十三条 评标评估是指抽选已完成招投标的项目,组织资深评标专家(特殊专业除外)及相关行业资深人士在评标专家管理信息系统对评标专家的公正性、责任心、专业水准等方面开展评价。
市招标投标办负责制定评标评估年度实施计划,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对其监管的项目实施评标评估。市招标投标办应当将全市评标评估情况报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第二十四条 评标专家培训由市招标投标办组织,对评标专家进行招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及职业道德等线上线下教育。
市招标投标办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对评标专家进行在线考核。评标专家考核不合格的,暂停其参与评标,待考核合格后予以恢复。
第二十五条 评标专家个人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在招投标平台在线提出变更申请。
评标专家的联系地址、手机号码等基本信息变更的,由评标专家自行变更;专业职称、注册执业资格、学历学位、职务、工作单位等核心信息变更的,由市招标投标办核准后变更。
第二十六条 评标专家一定期限内不能参加评标的,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通过招投标平台申请暂停评标,暂停评标每次不超过3个月,由市招标投标办核准后暂停。
第二十七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招标投标管理部门予以书面警示,并在评标行为记录中予以记分:
(一)索取额外的评标费用;
(二)不履行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三)、(六)项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招标投标办核准,禁止其六个月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一)应当回避而未回避,但未发现对评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的;
(二)擅离职守,但未发现影响评标进程的;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但未发现对评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的;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但未发现不公正评标行为的;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但未发现对评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的;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或对依法不应当否决的投标提出否决意见,但未发现对评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的;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但未发现对评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的;
(八)在任何场合透露参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评标信息的。
第二十九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核准,将其清出评标专家库,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一)应当回避而未回避,且对评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的;
(二)擅离职守,且影响评标进程的;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且对评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的;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且存在不公正评标等违法行为的;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且对评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的;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或对依法不应当否决的投标提出否决意见,且对评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的;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且对评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的;
(八)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相关信息已公布的除外);
(九)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十)委托他人代为参加评标或者以他人名义参加评标的;
(十一)提供虚假申请材料骗取评标专家资格的;
(十二)累计禁止评标一年的。
第三十条 对评标专家予以书面警示、禁止评标和清出的信息在招投标平台、公共资源“一网通办”总门户上公布,其中,书面警示、禁止评标信息由市招标投标办公布,清出信息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公布。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参与评标的招标人代表应当具有建设工程类中级及以上职称。
招标人代表不得在评标中发表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意见,一经发现,立即清出评标室。发现招标人代表有违法行为的,由市招标投标办或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告知招标人同级或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招标人代表是评标专家的,还应当依据评标专家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2021年9月1日起至2026年8月31日止。原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沪建管〔2015〕684号)同时废止。其他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