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房限购审核前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23-10-10 )
索取号 | 3589258689/2023-00164 | 载体类型 | 发布机构 |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 |
文件编号 | 沪建房管〔2016〕567 号 | 记录形式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
关键词 | 内容描述 |
沪建房管〔2016〕567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住房限购审核前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就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住房市场体系和保障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6〕11号)中“进一步加强交易管理,将住房限购审核从房产登记环节前置至交易备案环节”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房地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住房限购政策,不得违反限购规定从事房地产销售、经纪业务。在签订售房、经纪等合同时,房地产企业应当履行书面告知义务,督促购房人如实填写《购房人家庭成员及名下住房情况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核对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户籍、婚姻、纳税或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并在《申报表》中签署意见和盖章。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完成购房合同(包括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出售合同)备案后60日内,应持购房合同、《申报表》、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户籍、婚姻、纳税证明及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至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申报住房限购审核。
三、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加强住房限购审核,对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拥有住房状况、户籍、婚姻、缴纳税收或社会保险等情况进行核验,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房屋交易审核情况通知书》。对不符合住房限购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办理解除合同、申请撤销合同网上备案等手续;符合住房限购规定的,当事人持《房屋交易审核情况通知书》等材料申请办理房地产预告登记、转移登记手续。
四、各区县房管部门应加强房屋交易监管,对房地产企业推脱申报住房限购审核责任,瞒报漏报、未按时申报住房限购审核以及未按规定申请撤销合同网上备案等违反住房限购规定行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暂停其网上销售,降低直至取消其开发企业资质。
特此通知。
附件1、《购房人家庭成员及名下住房情况申报表》
2、《房屋交易审核情况通知书》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