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中村”改造地块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 ( 2015-0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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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中村”改造地块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

沪房管财〔2015〕35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根据《关于本市开展“城中村”地块改造的实施意见》(沪府〔2014〕2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为明确“城中村”改造地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具体操作,现通知如下: 
    一、根据《实施意见》有关规定,对经市建设管理委牵头认定的“城中村”改造地块上建设的住宅项目,免收配套费。 
    二、“城中村”改造地块上建设的住宅项目,应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由项目所在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申请办理配套费免缴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缴申请; 
    (二)市建设管理委关于“城中村”改造地块的认定批复; 
    (三)土地出让合同;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总平面图; 
    (六)市政、公建配套设施项目表。 
    三、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审核同意后出具《上海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缴证明》,建设单位凭此证明到有关配套单位办理配套手续。项目按规划所需配套建设的市政、公建设施由开发单位自行负责建设。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5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