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住宅(新工房)3(3)类房屋建筑面积换算系数的批复 ( 2014-1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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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住宅(新工房)3(3)类房屋建筑面积换算系数的批复
沪房管征〔2014〕302号
静安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你局《关于确定江宁路881弄等房屋建筑面积换算系数的请示》(静房管〔2014〕83号)收悉。根据《关于修订〈上海市房屋建筑类型分类表〉通知》(沪房〔90〕规字发第518号)及《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沪房管规范征〔2012〕9号)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在本市房屋征收补偿中,职工住宅(新工房)3(3)类房屋(标准较低、小梁薄板结构、设备较差的及五十年代建造的二万户新工房均属此类),其居住面积换算为建筑面积的换算系数为1.65。
特此批复。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