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专项扶持办法 ( 2019-02-17 )
沪建建材联〔2016〕432 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发展与改革委员 会、上海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发展,规范建 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本办法所涉及的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在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
二、支持原则
扶持资金使用与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培育本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
(二)有利于提高本市建筑能源利用效率和绿色建筑发展;
(三)有利于调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参与各方的积极性;
(四)有利于完善本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体系。
三、支持范围(政府投资项目除外)
(一)绿色建筑示范项目。获得二星级或三星级绿色建筑运行标识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建筑规模:二星级居住建 筑的建筑面积 2.5 万平方米以上、三星级居住建筑的建筑面积1 万平方米以上;二星级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 1 万平方米以上、三星级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 0.5 万平方米以上。建筑要求:公共建筑应当实施建筑用能分项计量,且与本市国家机关 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数据联网。
(二)装配整体式建筑示范项目。建筑规模:居住建筑装配式建筑面积 3 万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装配式建筑面积 2 万平方米以上。建筑要求:装配式建筑单体预制率应不低于 45%或装配率不低于 65%,且具有两项以上的创新技术应用(装 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创新技术一览表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另行制定),公共建筑应当实施建筑用能分项计量,且与本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数据联网。
(三)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建筑规模:居住建筑,建筑面积 1 万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 2 万平方米以上。建筑要求:居住建筑应当符合《既有居住建筑 节能改造技术规程》(DG/TJ08-2136)。公共建筑单位建筑面 积能耗下降不低于 15%(按标煤折算),公共建筑应当实施建筑用能分项计量,且与本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数据联网。
(四)既有建筑外窗或外遮阳节能改造示范项目。 建筑规模:居住建筑,建筑面积 0.5 万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 1 万平方米以上。建筑要求:既有建筑外窗节能改 造的,应当分别符合《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08-205) 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08-107)中对外窗的技术要求;既有建筑外遮阳节能改造的,应当符合《建筑遮阳工程技术规范》(JGJ237)要求。
(五)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利用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的居住建筑或公共建 筑项目(太阳能光伏项目和法定必须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项 目除外)。使用一种可再生能源的,建筑规模:居住建筑,建 筑面积 5 万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 2 万平方米 以上。使用两种及以上可再生能源的,建筑规模:居住建筑, 建筑面积 4 万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 1.5 万平 方米以上。其中公共建筑应当实施建筑用能分项计量,且与本 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数据联网。
(六)立体绿化示范项目。在相关重点区域的建(构)筑物上(不含住宅建筑,具体区域由市绿化市容局会同市住房城 乡建设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确定),利用屋顶、墙面等建(构) 筑物空间开展的各类立体绿化项目,已享受绿地率抵算的立体 绿化项目除外。建设面积:屋顶绿化覆盖面积 1000 平方米以上;一般墙面绿化覆盖面积 1000 平方米以上,特殊墙面绿化覆盖面积 500 平方米以上(其中,中环线以内重点区域屋顶绿化覆盖面积 500 平方米以上,特殊墙面绿化覆盖面积 200 平方 米以上)。建设要求:符合立体绿化相关技术规范。
(七)建筑节能管理与服务项目。既有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源审计和分项计量项目。
(八)被列为国家绿色生态示范城区、国家级示范项目、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或示范县的项目。
四、支持标准和方式
(一)符合绿色建筑示范的项目,二星级绿色建筑运行 标识项目每平方米补贴 50 元,三星级绿色建筑运行标识项目每平方米补贴 100 元。
(二)符合装配整体式建筑示范的项目,每平方米补贴 100 元。
(三)符合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的项目,居住建筑每平方米受益面积补贴 50 元;公共建筑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20%及以上的,每平方米受益面积补贴 25 元;公共建筑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 15%(含)至 20%的,每平方米受益面积补贴 15 元。
(四)符合既有建筑外窗或外遮阳节能改造示范的项目, 按照窗面积每平方米补贴 150 元;对同时实施建筑外窗和外遮阳节能改造的,按照窗面积每平方米补贴 250 元。
(五)符合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示范的项目,采用 太阳能光热的,每平方米受益面积补贴 45 元;采用浅层地热能的,每平方米受益面积补贴 55 元。
(六)符合立体绿化示范的项目,花园式屋顶绿化每平 方米绿化面积补贴 200 元;组合式屋顶绿化每平方米绿化面积补贴100 元;草坪式屋顶绿化每平方米绿化面积补贴 50 元。
一般墙面绿化每平方米绿化面积补贴30 元,特殊墙面绿化每平方米绿化面积补贴 200 元。
(七)符合建筑节能管理与服务的能源审计和分项计量 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确定的费用给予补贴。
(八)被列为国家绿色生态示范城区、国家级示范项目、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或示范县的项目,申请到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补贴的,地方财政将给予适当支持。鼓励区县财政 给予支持。
(九)装配整体式建筑单个示范项目最高补贴 1000 万元,其他单个示范项目最高补贴 600 万元。单个示范项目的补贴资金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额的 30%。
(十)已从其它渠道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 得重复申报。同一项目只能选择本办法支持范围中的一项给予补贴。
五、申报程序和项目评审
(一)符合申报绿色建筑示范的项目,应当在获得绿色 建筑运行标识后,由业主或受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向市住房城 乡建设管理委提出申请。
(二)符合申报装配整体式建筑示范的项目,应当在项 目取得施工许可后,由业主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提出申 请。
(三)符合申报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的项目,应当在 项目竣工验收后一年内,由业主或受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向市 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提出申请。
(四)符合申报既有建筑外窗或外遮阳节能改造示范的 项目,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一年内,由业主或受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提出申请。
(五)符合申报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示范的项目, 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一年内,由业主或受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提出申请。
(六)符合申报立体绿化示范的项目,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一年内,由业主或受委托的法人单位向市绿化市容局提出申请,市绿化市容局接受申报并初审后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 理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七)符合申报建筑节能管理与服务的能源审计和分项计量项目,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八)符合申报国家绿色生态示范城区、国家级示范项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或示范县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九)申报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和可再生能 源与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的,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应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能效测评。申报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 的,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应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节能量审 核。
(十)项目能效测评及节能量审核费用按以下标准支付: 建筑面积 3 万平方米以下的,支付第三方测评(审核)费用 2万元;建筑面积 3 万(含,下同)至 6 万(不含,下同)平方米的,支付第三方测评(审核)费用 3 万元;建筑面积 6 万至 9万平方米的,支付第三方测评(审核)费用 4 万元;建筑面积 9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支付第三方测评(审核)费用 5 万元。上述费用由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市绿化市容局等相关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通过审核的项目,将在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网站上向 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 7 天,无异议的,列入上海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扶持资金安排计划。
六、合同管理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绿化市容局分别对各自负责的列入扶持资金安排计划的项目实施项目合同管理,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明确项目名称、承担主体、主要内容、节能效果、扶持资金总额以及具体支持方式、支付条件、违约责 任等内容。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履行有关合同条款。
七、审核和资金下达
(一)对于立体绿化示范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按合同约 定向市绿化市容局提出用款申请,市绿化市容局审核后向市住 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提出申请,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一并向 市节能减排办提出用款申请,并根据市节能减排办下达的资金 使用计划向市财政局提交请款报告,市财政局审核后拨付扶持 资金给项目承担单位。
(二)其他示范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按合同约定向市住 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提出用款申请,经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审核后向市节能减排办提出用款申请,并根据市节能减排办下达的资金使用计划向市财政局提交请款报告,市财政局审核后拨 付扶持资金给项目承担单位。
八、监督和管理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绿化市容局分别对各自 负责的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
(二)市节能减排办负责对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进行抽查。
(三)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负责对扶持资金的使用以及 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四)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冒领或者截留、挪用、滞留扶持资金的,一 经查实,将收回扶持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各区县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配 套扶持政策。
九、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会同市绿化市容局负责解释。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绿化市容局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发布当年度的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申报指南。
(三)本办法自 2016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原《市发展改 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节能项 目专项扶持办法>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12〕088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