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本市清理规范城镇燃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的通知 ( 2023-05-22 )

索取号 3589258689/2023-00052 载体类型 发布机构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文件编号 沪建设施〔2021〕779 号 记录形式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关键词 内容描述

沪建设施〔2021〕779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贯彻落实本市清理规范城镇燃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管道燃气企业: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本市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21〕34号,下称“实施意见”)要求,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燃气服务品质提升,不断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以公共管网供应的燃气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行、维护适用本通知。

二、主要目标

通过落实收费清理相关工作,明确政府、燃气企业、用户在燃气设施投资、建设、运行、维护、监管的责任,各类标准、规范得到进一步完善。通过燃气企业服务范围延伸,用户隐患整改工作得到推进加强。全行业供气服务质量和效率显著提升,营商环境得到进一步优化。

三、主要工作

(一)落实取消燃气行业不合理收费

各管道燃气企业要主动对接市、区收费管理部门、价格管理部门,清理收费情况,根据国家要求及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清理规范本市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内容实施清理,加强自查自纠,严格执行相关政策,并将清理情况反馈所对应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明确建筑区划红线外燃气设施建设主体

各管道燃气企业是建筑区划红线外燃气设施建设的实施主体,应严格按照《实施意见》有关内容,承担起建筑区划红线外的燃气配套工程的投资及建设职责(另有政策明确由政府承担投资建设的除外),严格执行燃气配套工程建设管理要求,履行各项手续,符合招标条件的,应当履行招标程序。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各燃气企业主动作为,积极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燃气设施的投资建设工作,确保各类项目不断不乱。

(三)科学制定燃气配套接入工程建设标准

各燃气企业要根据基本容量标准(详见附件),结合各自管网情况,燃气发展规划要求,用户实际需求情况等因素,科学制定相应建筑区划红线外燃气配套接入建设标准,内容应包括配气方案,管道口径、压力、站点配置、应急保障等要素,并就有关建设标准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在此基础上,各管道燃气企业要加大投入,结合“十四五”规划内容,积极推进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装备应用和数字化基础设施设备等方面逐步纳入建设标准,提升燃气设施运行管理水平。

各燃气企业要积极做好解释说明,在现有标准下与用户充分沟通,抑制不合理需求。

(四)推进隐患整改,确保用气安全

各管道燃气企业要推进隐患整改,依照《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燃气用户承担燃气表后燃气设施的维护和更新工作,并确保相应设施设备安全运行;各管道燃气企业承担燃气表前燃气设施的维护和更新工作,并对居民用户依照《燃气用户设施安全技术要求》(DB31/T1011)每两年开展一次免费安检,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告知用户并督促用户实施整改。

各管道燃气企业在对居民用户安检中或接用户报修信息处置时,发现燃气表后至燃气具前业主专有部分的燃气设施有严重隐患的,应依照标准立即采取措施确保安全;需更换相应管道、阀门及附属设施的,经用户委托,各管道燃气企业应依照现行不锈钢波纹软管标准及其他附属设施标准予以更换,提供免费服务产生的成本纳入企业经营成本;需用户清障后实施更换作业的,各管道燃气企业应将相关情况告知用户,待用户完成清障后实施。

(五)落实燃气工程管理制度

各管道燃气企业要根据业务形态作梳理,推进主营业务和工程设计、施工业务分离,促进工程建设领域市场化改革;建立健全工程设计审查、施工监管、质量安全验收、运行维护等标准、流程;对建筑区红线外的燃气配套工程,建设单位对质量安全全面负责,严格过程管理,落实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对建筑区划红线内的燃气工程严把质量安全验收关,不符合通气条件的严禁通气。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工程设计、工程建设、质量验收、运行维护等监管职责分工,推进相关制度、标准建立及完善,督促管道燃气企业履行燃气配套建设主体责任,确保各项管理措施落实。

(六)提高企业服务水平,满足用户需求

各管道燃气企业要增强服务意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在各营业网点,线上渠道公开各类服务信息:包括燃气接入条件、收费标准、接入流程、受理材料等,并制定相应服务标准予以实施,严格落实承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依托“一站式”办理和“互联网+”服务模式,推动实现用户申请报装、维修、过户、缴费、开具发票等功能。进一步满足用户差异化需求,扩展服务范围及业务品类,为用户提供用气延伸服务,提升用户获得感。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道燃气企业要充分认识清理规范收费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强化责任担当,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二)完善配套标准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道燃气企业按照本通知的总体要求,及时制定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和文件,进一步明确工作事项和相关要求,落实各项管理措施。

(三)加强解释引导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管道燃气企业要做好收费清理工

作解释引导,加强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本通知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