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第1114号提案的答复 ( 2026-10-26 )

  

  “关于设立监理质量安全管理不可竞争费的提案”提案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明确质量安全法定监理职责”的建议

  关于工程监理在质量与安全方面的法定职责及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第三十二条规定了监理监督要求,第六十九条规定了非法监理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至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规定了工程监理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及罚则。《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五十七条规定了工程监理的安全责任及罚则。《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至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规定了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的责任和义务及罚则。上海市人民政府规章《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对本市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做了具体规定。

  下一步,我委将加大对工程监理质量的监督检查力度。持续做好常态化的监督检查,对中标价格显著低于行业平均价格的监理单位及项目增加监督检查力度,从而遏制工程监理企业低价中标、低质服务现象发生。

  二、关于“明确不可竞争费用的计费规则”的建议

  在工程监理行业发展初期,行业竞争不充分,为规范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合法权益,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于1992年,原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于2007年,先后印发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明确工程监理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并公布了收费标准。相关政策实施后,对促进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工程监理等领域发展,行业竞争日趋充分。2015年,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务院部署,发文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其中含工程监理收费。因此,自2015年3月起,全国工程监理收费执行市场调节价,即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形成。

  下一步,在价格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我委将从指导行业加强自律的角度出发,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对工程监理的合理费用进行统计并以适当方式进行发布,引导行业从业单位从低价竞争转变为质量竞争。

  三、关于“强化关键环节的实施保障”的建议

  近年来,我委持续推进建设工程招投标改革,不断健全完善招投标制度规则体系,维护公平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2024年,推出了一系列招投标改革举措,针对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招标,明确引导市场形成“重服务轻价格”的竞争导向。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建建管〔2024〕49号)的规定,对于勘察、设计、监理等评标办法,突出技术方案竞争,弱化价格竞争。《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沪建规范〔2024〕3号)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勘察、设计、监理招标评标办法的主要评审因素包括项目负责人及其技术团队能力、 技术方案等。投标报价不作为主要评审因素,但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同步对建设工程监理电子招标应用文本评标版办法进行了相应调整,本市监理项目招标的评标办法的详细评审分值由资信业绩和监理大纲构成,投标报价不参与得分评审。鉴于本市监理招投标已实行“报价不作为竞争性评审因素”的机制,在具体实践中,监理项目报低价在评审中不存在竞争优势,市场主体应积极在最高投标限价范围内在技术能力及服务质量方面创造优势。

  下一步,我委将指导建设单位在招标活动中合理设置招标条件,统筹考虑工程监理企业工作实绩、工作质量等因素,遏制唯低价中标的市场乱象。

  感谢您对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的高度关注与专业建议!我们将以提案办理为契机,持续完善招投标管理体系,在守住质量安全底线的同时,最大程度提升管理能级。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