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151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 2025-05-15 )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完善本市乡村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对本建议的问题概述

  首先,感谢您对本市乡村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的乡村建设项目管控要求过多,并过多参考城市建设模式的问题,近年来,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等多家单位先后出台《上海市乡村建设审批导则》(沪乡村振兴办〔2020〕7号)(以下简称“《审批导则》”)、《关于推动本市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工作的实施办法》(沪发改规范〔2021〕1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按照本市投资管理相关规定和“放管服”改革的总体要求,对本市符合条件的小型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加快以流程优化、内容简化、时限缩减为目标,优化项目审批程序、简化报批内容、改进审批方式、提高审批实效、节省报批成本,加快推进乡村建设项目实施。

  二、对本建议的答复办理

  (一)关于乡村建设项目分类及流程

  2020年发布的《审批导则》及2021年发布的《实施办法》,均已对乡村项目进行分类施策及流程简化:一是分类施策,根据项目类型及规模,新建、扩建或改建的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健康养老、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等乡村房屋建筑项目,或单一项目投资额不大于200万元、合并项目投资额不大于500万元,用地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小型项目采用简易审批流程。根据投资来源,划分政府投资(含集体投资)和社会投资项目,实施差别化审批流程。社会投资类项目无需前期评估及单独可研报告,缩短施工图审查时间。二是优化简化审批程序,将项目投资审批、用地规划审批、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审批、施工图文件审查、工程招投标、竣工验收下放至区镇,通过建立线上并联审核机制、精简流程、限时办结,提高审批效率。

  (二)关于乡村建设项目用地规划审批

  市规划资源局先后出台《上海市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资源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沪规划资源乡〔2020〕2062号)和《关于加强农业现代化发展推进农业生产配套“点状供地”工作的实施意见》(沪规划资源乡〔2024〕110 号)等,从规划、编制、项目审批等环节“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一是优化郊野单元村庄规划管理程序,允许对符合要求的修改内容通过专家和专业部门论证等方式予以确定、完成图则更新。二是落实 “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审批制度改革,合并办理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建设用地审批和工程设计方案审核。符合规定的小型项目免于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设施农业项目免于办理规划土地意见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三是推行“多验合一”,简化开工放样复验和竣工验收手续。

  (三)关于乡村建设项目设计及建设管控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依据部门职责,持续简化优化乡村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流程。一是鼓励采用建筑师负责制推进乡村建设,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近年来发布的《上海市建筑师负责制扩大试点实施办法(试行)》(沪建建管联〔2022〕727号)、《浦东新区关于推进建筑师负责制工作的实施办法》(浦府规〔2025〕2号)等文件,均鼓励采用建筑师负责制模式,简化施工图审核、超限抗震审查等程序。二是结合实际优化设计及指标要求,取消对“点状供地”项目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停车位指标要求。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类、居住建筑类、工业建筑类项目,所有单体可不实施装配式建筑。鼓励乡村建设项目因地制宜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开展绿色低碳及装配式建筑试点。此外,您提到的“超限审查”主要针对房屋高度超过24米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主要针对形体或结构布置不合理导致有明显抗震薄弱部位的“多层特别不规则建筑工程”。多数乡村建筑项目为常规中小型建筑,不适用上述规定。确有符合规定的房屋项目,建议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执行超限审查及抗震设防专项论证,守牢安全底线。

  (四)关于为社会投资类乡村振兴项目提供政策支持

  近年来,各有关部门形成合力,持续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自2019年我市启动新一轮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以来,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牵头协调农业发展银行提供融资支持,累计审批约95亿元,累计投放约40亿元。此外,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单位出台《上海市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上海市设施菜田项目建设管理细则》《上海市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细则》和《上海市政策性农业贷款贴息(贴费)项目实施细则》等,为支持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主体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业生产性服务组织的发展提供重要政策支撑。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关注,希望您一如既往给予指导和帮助。

  2025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