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第0402号提案的答复 ( 2025-05-12 )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项目采招制度,助力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提案”的代表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1、关于“合理低价判定标准不合理,导致低价恶性竞争加剧”
《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沪建规范〔2024〕5号)规定,评标过程中通过合理低价计算等筛选,评标委员会对可能低于成本报价的投标人要求报价澄清,澄清不通过的则否决该投标人。同时,招标人设置履约保证金,强化中标人的履约保证。对于采用澄清低价法或有担保的最低价中标法的,中标人须提供最高投标限价和中标价的差额担保。本市已经通过评标办法的设置等一系列手段,防范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恶意低价中标行为。
2、关于“制定更合理、统一的规范化标准”
在招投标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在企业资质方面,已出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等国家规定,已明确建筑企业资质标准和承包工程范围。
在政府采购方面,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 46号)相关规定,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因此,我国在招投标和政府采购中已经建立了一套标准体系。
3、关于“促进中小微企业的发展,为其预留部分市场份额”
根据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总体要求,我委和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关于本市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通知》(沪财采〔2023〕11号),明确本市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以下简称16号令)的政府采购工程,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承接的,应当预留30%;不属于16号令的政府采购工程,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提供的,应当向中小微企业采购。为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2024年,我委又印发了《关于在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通过预留份额方式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沪建建管〔2024〕375号),将采用预留份额的方式从政府采购工程扩展到了政府投资项目。
4、关于“建立公平的企业综合评价体系,鼓励实体中小民营企业的发展”
2024年,我委对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办法进行了全面改革。进一步强化市场竞争的择优能力,严禁设置非法的投标门槛,不允许对投标人注册资金等企业规模的限定和打分行为,业绩设定应严格符合技术复杂的需要,并匹配项目特点,保障包括中小民营企业在内的合法权益。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是市发展改革部门将协同相关单位,完善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举措,加强民营经济地方立法研究,推进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支持民营企业在内的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
二是市财政部门将通过专项行动与日常监管结合,持续进行清理和整治活动,维护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等公平参与政府采购竞争的权利。具体包括聚焦政府采购领域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等当前反映突出的“四类”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专项整治;以集中采购机构年度考核、社会代理机构专项监督检查,投诉和信访举报案件处理为抓手,强化政府采购活动参加人监管等。
三是市建设管理部门持续深化建设工程招投标改革。优化评标办法,调整高价、低价的剔除比例和下浮率范围,使合理低价计算规则更趋科学规范,同时建立异常低价的甄别规则和处置流程;打击围串标行为,在评标环节设置项目经理测试,进一步过滤围串标单位;提升智慧监管平台能级,强化对投标文件等要素的围串标甄别;加强招标信息公开,包括在中标候选人公示中增加对项目经理测试内容的公示;畅通异议和投诉办理,投标人对招标人的异议回复不满意的,可以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起投诉,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和时限调查处理,充分保障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四是市建设管理部门深化建筑市场信用体系改革。综合考量投标人与履约有关的质量、安全、业绩等情况,下一步考虑将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参与公益贡献等方面因素纳入信用评价体系综合考量。
最后,再次感谢你们对本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