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第1223号提案的答复 ( 2024-10-10 )
“关于尽快制定本市自建房小区安全管理法规的提案”提案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针对您建议的具体内容,我们结合本市自建房建设管理现状,对相关制度规定进行了认真梳理。目前,城镇地区没有新建自建房,仅有少部分存量自建房,其经营使用管理适用《上海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大部分自建房集中在农村地区,近年来,我们会同市规划资源、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文旅等部门制定印发了本市关于加强自建房建设、管理、经营等方面的相关文件,并指导部分区探索建立相关制度机制,着力推动本市农村自建房建设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进程,具体情况如下:
一、我市在农村自建房的用地、规划、建设环节已有明确规定
2019年5月6日,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规资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修订了《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16号),对农村村民建房的部门职责、建房条件、用地审批、施工图纸、施工队伍管理、质量和安全监督、竣工验收等环节做了规定,解决了村民自建房质量监管缺位问题,通过加强全程监管,注重农房设计、施工质量安全与乡村风貌提升,确保了农村住宅的质量安全和建筑风貌协调统一。
2023年8月18日,我委制定印发了《关于开展本市农村住房建筑活动管理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沪建村镇〔2023〕432号),围绕新建(含翻建)、改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管理,对各涉农区建设管理部门提出了明确要求。
综上,本市对农民自建房建设过程目前已经有相关规范。
二、在农村自建房的经营、使用环节,国家和本市陆续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国家印发的相关文件
2023年3月21日,住建部等15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建村〔2023〕18号),从管住存量、严控增量、完善机制3方面,对全面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提出明确要求。一是从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日常检查、切实消除安全隐患、严格改扩建和装饰装修管理等方面加强既有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二是从加强规划建设审批管理、强化转为经营用途安全监管、清查整治违法行为等方面严格新增经营性自建房监管。三是从健全管理体制、完善部门协同机制、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加快信息化建设、完善法规制度等方面健全房屋安全管理体制机制。
(二)本市印发的相关文件
1、针对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根据国家文件要求,我委牵头会同市相关部门,于2023年4月26日制定印发了《上海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沪建应急〔2023〕210号),结合本市实际,按照国家通知的原则性要求,明确了本市的具体要求和措施,一是围绕加强既有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严格落实产权人和使用人主体责任,及时开展自查整治;压紧压实属地责任,强化日常巡查检查;严格改扩建和装饰装修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二是围绕严格新增经营性自建房监管,加强规划建设审批管理,明确要求自建房转为经营用途的,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依法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的问题,有关部门要按职责依法从严从快处置。三是围绕健全房屋安全管理体制机制,严格落实属地责任,按照“三管三必须”“谁审批谁负责”要求,落实各审批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审批后监管,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落实房屋安全责任,建立健全部门联动的闭环管理机制。
2、针对农村宅基地房屋的租赁管理,我委会同市房管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公安局等四部门,于2022年1月18日联合制定印发了《关于加强本市农村宅基地房屋租赁管理的指导意见》(沪建房管联〔2022〕47号),明确了农村宅基地房屋租赁管理的基本原则、管理体制和管理要求。
3、针对农村自建房经营主体住所的登记管理,我市于2024年2月28日由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沪府办规〔2024〕2号),规定:以农村宅基地上房屋作为经营主体住所的,应当通过房屋安全鉴定并经利害关系人同意,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其授权单位出具证明文件。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登记为经营主体住所,不改变其原有使用性质。
综上,对于您建议中涉及的以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为重点,压实主体责任,强化日常检查、安全鉴定、维护修缮、执法整治等事项,我市已有相关规范。
三、下一步工作
对于您提出的相关建议,我们高度重视,将结合实际,聚焦自建房小区安全管理,进一步深入探索完善自建房长效管理制度机制。
针对您提出的关于制定自建房小区安全管理规定的建议,鉴于自建房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涉及住建、房管、规划资源、农业农村、城管执法、消防救援和市场监管等政府部门和乡镇街道的职能职责及工作边界,我们将会同相关部门认真研究论证,强化顶层设计,搭建制度框架,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与市人大和市司法局等部门积极沟通,推动自建房小区安全管理相关法规早日出台。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2024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