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第0648号提案的答复 ( 2024-05-08 )

 

  “关于优化企业评价体系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营商环境”提案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资格预审制度

  为加快推进高标准市场体系的建设,促进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正、公开,我委已于去年启动建设工程招投标综合改革工作,防止招标人以隐形门槛或者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根据今年年初我委制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建建管〔2024〕49号)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沪建规范〔2024〕3号)等系列文件的规定,严格规范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资格预审,防止招标人通过资格预审变相排斥市场主体。一是建立适用资格预审的项目正面清单,通过进一步明确可适用资格预审的技术复杂和标段规模的认定标准,来降低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项目比例;二是规范资格预审评审,由评审委员会确定资格预审入围单位,取消招标人可以通过单位集体决策的方式选取入围单位。

  二、关于合理低价的判定标准

  本市在建设工程招投标政策制定中始终坚持合理低价计算来源于市场,并持续优化合理低价的判定标准。在合理低价计算中引入最高投标限价,可能涉及政府定价问题,也可能降低围串标难度和成本,不利于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不利于提高国有资金使用效益。在此次建设工程招投标综合改革中发布的配套文件《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沪建规范〔2024〕5号)中,我委对合理低价的计算方法进行了进一步优化,调整了最高、最低价格的剔除比例,以评标评审价替代投标报价进行计算,同时将投标人税金纳入计算,以兼容不同税率和计税方式,提升税金计算的合理性。

  三、关于投标企业的关键岗位和人员

  为落实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的要求,防止关键岗位人员通过招投标活动重复承揽业务的行为,我委已经通过建设工程招投标平台对已中标的项目负责人进行锁定。不仅如此,在其他工程招标项目的评标环节中,对该项目负责人已承接项目情况进行系统提示,供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参考。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主体行为,建立健全资质资格、招标投标、质量安全监督的协同机制,加强本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与招投标、现场监督联动,我委正在研究制定相关政策,考虑将资质标准中考量关键岗位的人数要求纳入招投标评审因素中。

  四、关于招投标流程

  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优化招投标交易流程,完善全类型、全专业、全过程的电子招投标方式,不断推广电子招投标应用,提升交易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更好满足不同市场主体需求。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四大类别实施全过程电子招投标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勘察设计合并招标、材料设备采购、公路工程等电子招投标系统功能开发。推行远程分散评标,试点现场分散评标,提升专家评审的独立性与公正性。

  五、关于评标规则

  企业吸纳就业的贡献、技术投入力度、企业人员结构合理性、社会公益贡献度等因素对投标人承接建设工程项目的能力不具有关键影响,将上述因素直接纳入评分细则欠缺科学性和合理性。针对以上建议,我们将在优化完善企业信用评价体系时适当考虑相关因素。

  此外,为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对标国际最高标准,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我们将“可持续性条款”“促进性别平等”等内容纳入标准招标文件,并逐步在招投标活动中考虑相关因素。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方面,我委已联合市财政局印发《关于本市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通知》(沪财采〔2023〕11号),明确适宜由中小企业承接的政府采购工程,招标人可以通过整体预留、标段预留、联合体形式预留、合同分包形式预留等多种方式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招标。

  六、关于标后履约管理和现场动态监管

  此次建设工程招投标综合改革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加强标后履约监管和联动协同监管。推进标后履约管理,推行网上签订招标项目合同及变更合同,在线发布合同、变更合同及结算信息。在重点项目中开展合同履约评价工作,招标人对中标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履约情况进行评价。对中标人不按合同履行义务造成招标人损失的,建立不良履约行为诚信记录。招标人可以在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时应用投标人的履约情况。

  同时,建立违法行为联动机制,加强建筑市场和工地现场的协同监管,现场监督机构对项目负责人到岗履职情况加强监督,工地现场和建筑市场共享市场主体的处罚信息和不良行为记录。建筑业企业在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受到行政处罚的,将被作为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形成信用评价结果。建设管理部门在招投标管理中,会根据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差别化分类管理。

  最后,再次感谢你们对本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2024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