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第1048号提案的答复 ( 2024-05-08 )
“关于破解民营建筑企业发展难题”提案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民营建筑企业是推动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力量,也是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源泉。当前,本市建筑业的发展总体呈上升良好态势,但也存在着您提案中反映的情况,比如建筑业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民营建筑企业生产成本攀升且融资渠道难等等。您的提案内容具有很好的参考价值,结合您的建议,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会同市国资委、市高院认真开展了研究,并积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关于“进一步营造尊重和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舆论氛围和法治环境”
长期以来,本市高度重视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持续营造尊重和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舆论氛围和法治环境,靶向施策切实解决好企业关心的突出问题,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一是加快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推动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引导民营建筑企业通过自身改革发展、合规经营、转型升级不断提升发展质量。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依托市、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审查中心,建立专人联系服务建筑企业机制,指导企业承接项目,做好企业服务工作,不断提升企业的生产效能和竞争力;同时,积极开展大走访、大调研,协调解决难点堵点问题,完善本市建设工程企业的信用修复标准和程序,激励企业持续拓展市场。二是帮助民营企业多渠道化解矛盾纠纷。市高院强化部门协同联动,不断深化与市委统战部、市工商联等部门及社会组织调研合作,探索多元、快速、低成本的纠纷化解方式。发布涉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典型案例,积极推动普法宣传,帮助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查漏补缺,妥善应对经营风险和诉讼纠纷。三是加强对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保护。依法及时处理侵害民营企业商誉、侵害民营企业家人格权、消费者恶意评论等案件,通过人格权禁令、损害赔
偿等制度防止损失扩大和弥补损害结果,推动营造鼓励创新、
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
二、关于“切实破除建筑行业各类设定或变相设定的准入限制”
本市持续探索完善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体系,对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平等对待、一视同仁,防止招标人以隐形门槛或者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着力打破各种有形、无形市场壁垒,积极助力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发展。一是保障民营建筑企业公平参与竞争。近期,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制定出台了“1+X”招投标综合改革政策体系,并于4月15日起正式实施。综合改革方案细化量化了资格预审准入项目标准和规模,降低了资格预审项目的比例;同时,优化投标人筛选机制。取消投标人信用合格分的设置,将企业外省市工程业绩和处罚信息纳入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促进不同地区、各种规模、各类所有制企业平等参与招投标活动。二是优化建设工程全过程电子化招投标营商环境。实施全过程、全专业、全覆盖的电子化招投标,支持外省市跨区域CA数字证书互认,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向建筑市场经营主体提供招标计划、招标公告、开评标、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告等在线交易服务,提升招投标活动的透明度。积极推行远程分散评标,试点现场分散评标,提升专家评审的独立性与公正性,更大力度提升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体验感。三是积极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联合市财政局发布《关于本市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通知》(沪财采〔2023〕11号),对于政府采购工程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承接的,要求招标人通过整体预留、标段预留、联合体形式预留、合同分包形式预留等多种方式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招标。
三、关于“监督落实2020年国务院颁布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为有效整治建筑行业乱象,保证建筑市场公平公正,本市持续通过制度刚性约束、部门联合治理、实施专项行动等举措,切实维护建筑企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一是源头治理规范工程款结算和支付。2022年,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联合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保监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绿化市容局等部门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款结算和支付工作的通知》,明确要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担保金额不低于签约合同价10%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加强施工过程结算审核和施工过程结算信息报送,建设单位应通过本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进行信息报送。明确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办理竣工结算,不得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或扣留工程价款的依据。此外,健全信用评价体系与结果应用,将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施工总承包单位劳务用工、工资支付等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二是积极推进民企清欠工作。市国资委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民营企业发展的讲话精神,2023年底印发了清欠工作行动方案,明确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等。三是开展清理拖民营企业账款专项行动。市高院部署开展2024年全年清理拖欠民营企业账款专项行动,制定《关于深入开展清理拖欠企业账款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全市三级法院联合立审执力量成立工作专班,全面摸排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地方融资平台及央企、国企拖欠民营企业账款纠纷进入法院审判执行程序的案件,做到快立、快审、快执,加强纠纷实质化解,强化长效机制建设,全力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截至2月底,共梳理摸排相关案件82件,申请执行标的金额共计7.92亿余元,已执行完毕33件,实际执行到位金额共计2.08亿余元。
四、关于“不能采取简单地查封或列入失信黑名单措施,应该给予民营企业纠正过失和调解纠纷的机会和空间”
建设工程施工周期长、环节多,涉及较多参与方,所涉法律关系往往较为复杂。上海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一般均会主动征询各方当事人意愿,通过法院调解或庭外和解方式积极推进案结事了。对于已经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院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严格评估、审慎采取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和适用失信惩戒措施,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及时进行信用修复。一是在个案中严格区分“失信”与“失能”。出台工作提示,明确对于暂时履约困难的被执行人,因融资、创业等需要进行信用修复的,执行法院在严格审核相应材料的基础上,做好申请执行人工作后,可予以屏蔽失信措施。二是加大失信宽限期制度的适用。明确可给予被执行人3个月宽限期,在此期间,暂不发布其失信或者限制消费信息。三是及时开展信用修复。要求对经核实已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及时屏蔽相关案件及失信信息,并视情为当事人开具相关信用修复证明。2023年,上海法院共解除限制高消费措施、失信名单10.7万人次,并积极为自动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发放《自动履行证明书》《信用评价参考书》。在“上海高院”微信公众号开设“类案加油站”栏目,邀请一线执行干警交流开展信用修复的实践与思考,探索制度化建设,取得良好反响。
五、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企业资质认定制度”
实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市场准入,是我国建筑市场监管的重要制度之一。随着全国统一大市场新要求的不断落地实施,本市持续优化资质审查管理,把好市场准入门槛,让真正有实力的企业脱颖而出。一是贯彻落实“统一标准、分级负责”的审批模式。目前,资质审批模式为由住建部确定全国统一的资质标准,地方各级住建部门按照全国统一资质标准,分别负责不同等级资质的受理和审批。近年来,本市坚决落实住建部精简企业资质类别和优化审批的指示精神,按规定归并等级设置,简化资质标准,优化审批方式,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二是实施“两公示一公告”制度。严格落实受理事项公示、审查意见公示和审批结果公告的“两公示一公告”制度,使企业申报信息和审批全过程处于社会监督“阳光”下。审查意见为“不通过”的企业,可在公示期内通过本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界面“申诉”通道提交申诉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作放弃申诉。
下一步,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将会同市国资委、市高院从以下三个方面进一步支持民营建筑企业发展:一是持续发力破除制约民营建筑企业发展的隐形壁垒。根据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制定的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性审查规则,进一步完善本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公平竞争审查机制,日常开展招标投标活动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核,持续破除市场隐形壁垒。在实现工程招投标活动全流程电子化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行网上签订招标项目合同及变更合同,在线发布合同、变更合同及结算信息,提升市场透明度,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二是进一步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切实保障民营建筑企业合法权益。对具备生产能力但暂时陷入经营困难的民营建筑企业,采取“活封”“放水养鱼”的措施,允许被执行人继续组织建设生产。探索被执行人定期向法院申报财产和报告经营情况、引入执行担保、分期履行生效判决等方式方法促成最终全面履行,最大限度降低对民营建筑企业的不利影响。对因和解、分期履行、定期申报财产而得到申请执行人谅解和同意的,暂时屏蔽失信限高等限制措施,帮助被执行人企业信用修复,提高融资和生产能力。健全“一案一群”“12368”等信息化平台建设,推动执行法官联系信息上网上墙,落实“固定接待日”接访要求,方便涉案企业随时随地能够找到执行法官提交线索、反映诉求。助推细化信用修复机制的操作指引,明确信用修复效力,提升信用修复实效,帮助更多“诚实而不幸”企业尽快恢复发展、走出困境。三是加大相关清欠工作力度。加大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的自查自纠力度,监测所属企业往来账款,按季上报自查报告和清偿计划,跟踪实施进度和成效。持续加大跟踪督导力度,对拖欠情节严重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2024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