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388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 2024-05-06 )
“关于完善小区新能源车辆充电设施预留问题的建议”的代表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本市电动汽车管理相关文件的编制情况
《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沪交科〔2015〕553 号)系市交通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原市消防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于2015年5月29日联合发文。
《上海市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沪交行规〔2023〕3 号)系市交通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房屋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总队于2023年4月7日联合发文。
二、新建住宅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推进情况
一是制定相关标准。为确保电动汽车充电场所消防安全,我委牵头,根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面临的新问题,2021年修订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标准》(DG/TJ08-2093-2019),修订后的标准已经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同时,我委积极配合支持市交通委制定《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库)充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电动汽车库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有关要求。
二是牵头综合验收。根据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本市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办事指南(2021版)》(沪建审改办〔2021〕1号)要求,对于本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由市、区两级建设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相关专业验收部门,开展工程质量(含消防)、规划自然资源等必验事项的综合验收工作,同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出入口、停车位、配建公交枢纽等事项,一并实施综合验收。该指南中明确:停车位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负责办理。
三、下步工作措施
针对您建议中的问题分析和对策建议,我委将根据自身职责,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桩建设。
一是严格落实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要求,我委在开展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中,明确要求建设、设计等单位根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标准》(DG/TJ08-2093-2019)局部修订中第6节的规定,对新建住宅项目充电设施的桥架和管线等预留到位,同时在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及交付等关键环节层层把关,确保桥架和管线等设施建设到位。
二是将于2024年组织开展《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标准》(DG/TJ08-2093-2019)修订工作,结合前期实施情况暴露出的问题,对桥架、管线等设施建设进一步设计细化。
三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0年10月份关于汽车充电桩问题的政务咨询答复:既有建筑的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内,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不得配建分散充电设施。我委将按照国家和本市建设工程管理的有关规定,对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集中改造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项目,依法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保障场所消防安全。
四是严格预留充电设施的建设程序管理。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及相关规定进行设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实施监理,参建各方应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五是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时应严格落实首要责任,组织各方验收。监督机构在竣工验收监督阶段应按照设计文件及相关要求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