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551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 2023-05-09 )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加强精装交付商品房监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建议”的代表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您的建议非常中肯,对尽快完善管理制度,加强行业监管,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委对该建议高度重视,积极会同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等单位进行了专题研究。
一、有关情况
消费者购买精装商品房时会遇到以下问题:一是实际交付与样板房有一定的差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预售精装修商品房时,一般会设置样板房,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未在合同中明确说明商品房的交付标准是否与样板房一致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但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往往在销售完商品房时,就会拆除样板房,导致消费者举证困难。二是装修材料品牌、型号、工艺等可能存在与公示内容有差异的情况,正式签署合同时,消费者并没有谈判能力和修改合同的可能性。三是对于一些如空气质量等较为个性化的标准缺少约定。现实中交付标准侧重的更多是建筑质量,但装修部分个性化特征比较突出,特别是消费者对精装修房屋的空气质量等要求,无法体现在合同约定中。
二、下一步工作措施
商品房质量关系到消费者财产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我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下一步,将积极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加强商品房工程质量管理。
(一)关于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的相关建议
一是完善住宅精装修质量验收相关技术标准,提高精装修质量。二是完善分户验收管理,要求建设单位制定《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方案》,分户验收合格的,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在《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上按照规定盖章、签字确认。三是加强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验收管理。要求分两个阶段进行验收,第一阶段:在装饰装修施工前,进行基层工程交接检验验收;第二阶段:全装修完成后,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等规定进行分户验收。四是会同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研究精装修房相关规定,为各级消保委组织调解此类纠纷提供依据。
(二)关于加强质量信息公示与宣传管理的相关建议
我们将要求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公示主要建筑材料、参建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信息等。交付使用前,应公开质量承诺书、质量保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要求建设单位在房屋销售宣传时,遵守合同、广告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真实、合理的宣传或介绍,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房屋销售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应与所销售房屋实际标准一致,同时应明确是否与样板房或者宣传的质量标准一致。
(三)关于加强监管和加大处罚力度的相关建议
我们将严厉打击开发商在商品住房开发建设过程中恶意违约、偷工减料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社会曝光典型案例,规范市场秩序。建设单位存在严重工程质量违法违规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将把该项目建设单位及其负有责任的建设参与方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管频次,其建设的项目将列为市、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巡查的重点;因工程质量问题不能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房屋预(销)售管理相关规定不予核发项目预售许可证,或不予出具销售方案备案证明,已核发或出具的,可以采取暂停网签等措施。
(四)关于发挥好消保委监督和引导作用的相关建议
后续,将进一步发挥好消保委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能。帮助消费者与开发商能够在平等的层面开展对话和签订合同。在建设过程中,指导消费者对实际施工中所使用的装修材料是否与合同相一致、实际施工方案与设计方案是否一致等进行监督。交房验收时,要求开发商提供相关资料,将精装修商品房交付时采用的主要材料、品牌等在合同中进行约定或者在补充协议中予以明确。
感谢您对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事业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