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第1098号提案的答复 ( 2022-07-29 )
“关于应对疫情常态化环境消杀的建议”提案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非常感谢您对上海新冠疫情防控工作的支持与关注。
您在建议中提出,针对人口密集和易污染场所的建筑物开展室外空气消杀,针对人口密集和易污染场所开展室内空气消杀,建议在口罩外表面或中间夹层涂层光催化剂,及时杀灭病菌病毒,阻断次生感染。
市消杀专班会同疾控部门与相关成员单位等将结合近期重点工作,针对疫情期间使用TiO2-基光催化剂中药熏蒸法开展消杀工作的建议还需进一步进行研究。
一、关于“建议针对人口密集和易污染场所的建筑物开展室外空气消杀以及室内空气消杀”的建议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公布的《消毒剂使用指南》提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应合理使用消毒剂,遵循“五加强七不宜”,采取科学消毒措施,防止过度消毒,不对外环境进行空气消毒。
根据国家卫健委官网发布《关于进一步精准规范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消毒工作的通知》中公众预防性消毒指引,室内空气的日常消毒以通风换气为主,无需进行化学消毒剂喷雾消毒。如需空气消毒,可采用循环风空气消毒机进行空气消毒;无人情况下,还可用紫外线或其他安全有效的方法对空气进行消毒。
目前确实有文献表明TiO2-基光催化剂类产品的多相光催化技术能有效降解对环境有害的多种污染物,使其转化为H2O、CO2及其它无机小分子物质。但根据《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消毒技术规范》的要求,消毒产品上市使用前,产品责任单位应当将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根据全国消毒产品网上备案信息服务平台的查询结果显示,目前尚无TiO2-基光催化剂类产品的备案。
二、关于“建议在口罩外表面或中间夹层涂层光催化剂”的建议
关于口罩与光催化剂涂层,按医疗器械管理的口罩(以下简称为“医用口罩”)分为三种类型:普通医用口罩(执行标准:YY/T 0969-2013《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医用外科口罩(执行标准:YY 0469-2011《医用外科口罩》)、医用防护口罩(执行标准:GB 19083-2010《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原则上医用口罩均为一次性使用,不建议重复、长时间使用。
对于非医用口罩,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在今年3月发表的《当前关于宣称“抗菌抗病毒”口罩的几点考虑》(https://www.cmde.org.cn/CL0031/25226.html)中提到,目前市面上出现宣称“抗菌抗病毒”非医用口罩,一般通过共混、喷涂等方式添加各类抗菌剂,主要添加物包括纳米二氧化钛、纳米银、季铵盐、铜离子/氧化铜、中药提取物等。文章认为,在安全性方面,抗菌剂成分和口罩结核性、其本身毒性需要评估;在有效性方面,对口罩过滤效率的影响、实际抑菌/抗菌效果、降低感染率/二次感染风险需要进一步研究和验证。文章指出,该类产品持续、长期使用的风险受益比不足,尚不具备显著的临床意义,产品有效性、安全性还需要进行更加系统深入的研究。
在下一步工作当中,我们将继续关注TiO2-基光催化剂类消毒相关产品的研发,让其在防疫中发挥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