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五届人大六次会议第0049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 2022-06-27 )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招投标环节扫黑除恶严查关联交易的建议”的代表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在招投标中核查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依据及目前情况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该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的规定,在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人不得存在“关联关系”。
但由于现有电子招投标平台尚无法完全实现对关联关系的核实,目前在招投标活动中,一般进行如下操作:(一)事前,开标时投标人发现与其他投标人存在关联关系主动放弃投标;(二)事中,评标时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发现并提出,或者评标委员会直接发现投标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将否决其投标;(三)事后,中标候选人公示时,招投标利益相关方发现投标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其投标资格。
二、关于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与围标串标之间是否存在必然联系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第四十条规定了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投标人之间虽然存在关联关系,但未发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相关情形的,则不能认定投标人之间存在围标串标。
三、关于核实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的责任问题
招标(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未查出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的,本市招投标监督部门不会认定其失职。后续,随着全国相关企业数据的日趋准确,各行业信息系统的逐步互通,最终实现可以通过系统查询甚至自动比对投标人之间的关联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