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0626号提案的答复 ( 2021-08-09 )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建筑装饰装修企业经营环境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您在提案中针对本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资质管理进行了深入分析,并提出了一系列对策建议,对我们的工作很有启发。我委进行了认真学习、深入研究,有关意见答复如下:

一、消防设计安全不容轻视

近些年来,随着人们对于空间、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装饰装修行业不断发展壮大。但与此同时,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也增加了新的火灾隐患,特别是商业场所内小商店、培训中心等小单位频繁装修更是火灾防范的难点和痛点。根据应急管理部消防局发布的《2019年全国消防安全整体形势》,全国共接报火灾23.3万起,死亡1335人,受伤837人,直接财产损失36.12亿元。其中,商业场所发生火灾6015起,公共娱乐场所384起,高层建筑6974起。虽然我国的经济处于高速发展过程中,但由于火灾而造成的损失并没有明显减少,反而呈现出攀升趋势。东部地区更是因人口聚集、产业集中、经济总量大、区域火灾荷载(指单位面积内可燃物质的数量)高,2019年火灾占总数的31.6%。

我委于2020年2月出台《上海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管理实施办法》(沪住建规范〔2020〕3号,以下简称“3号文”),旨在进一步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消防管理。

二、分层分级,做好消防设计、审查管理

3号文实施半年后,考虑到实施过程中反映的一些实际问题,包括您建议中提到的消防末端设计资质的建议,我委于2020年8月出台了《上海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操作细则》(沪建建管〔2020〕446号,以下简称《操作细则》),对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单位资质及签章进行分层分级规定。其中明确规定,在消防设施变动中,不影响消防系统整体运行功能,仅涉及自动灭火系统喷头、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探测器(包括手动报警按钮、声光报警器、楼层显示器、消防应急广播扬声器等)、室内消火栓箱、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具、机械排烟口或正压送风口的局部移位或少量数量增减,且不属于住房城乡建设部 51 号令第十四条所列特殊建设工程范围内的装修工程的,在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承诺“未改动消防设施系统,且未破坏原有消防设计原则”的前提下,可由具备装饰装修专项设计资质的企业和设计负责人签章。因此,具有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的企业仍可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上述条款中明确的仅涉及消防末端改动的装饰装修业务,并按规定进行签章,不受规模限制。

3号文对“涉及消防设施变动的”定义是广义的,包含建筑及设备各专业涉及消防设计的内容,超出了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规定的业务范围。因此,当涉及到防火分区、防烟分区、疏散楼梯及疏散走道等建筑平面布局的改动时,需要由综合资质或建筑专业资质的单位承接业务并由注册建筑师签章;当仅涉及到各类建设工程的火灾报警及其联动控制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工程变动时,可以按照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进行业务承接并按规定签章;当涉及多种情形的装饰装修工程,可以采用联合体形式承接业务。建筑工程装饰设计资质单位可以完成操作细则规定的仅涉及消防末端改动的设计内容,除此以外的设计业务需要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并按规定签章。

再次感谢您对装饰装修工程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提出更多宝贵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