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491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 2017-07-04 )
沪住建建议复〔2017〕49号
对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491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办理结果:计划解决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市内盲道建设的几点建议”的代表建议收悉,经会市交通委等相关部门研究,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关心。确如您在建议中所说,由于综合管理职责不明、综合执法力度不够等原因,本市盲道等无障碍设施管理存在的问题较多,如:盲道使用率极低,占用盲道现象普遍等。近年来,围绕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各相关单位高度重视,齐心协力、共同推进。
一、盲道建设基本情况
通过几年的努力,本市已基本形成了覆盖中心城区重点公共设施和公共活动场所的无障碍设施体系框架,本市城市主、次干路人行道基本都已设置了盲道。另外,2003版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DGJ0-03-2003)也已对盲道的颜色、设置位置和范围、尺寸等作出明确规定。根据规定,盲道的主要设置在以下区域:市区主干路、次干路、市区商业街和步行街的人行道,以及大型公共建筑地段周边的人行道;城市广场、桥梁、隧道和立体交叉的人行道;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人行通路和城市公共绿地入口地段。规定中也明确要求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入口、城市公共绿地内的无障碍设施,建筑入口,服务台,楼梯,无障碍电梯,无障碍厕所或无障碍厕位,公交车站、铁路客运站、轨道交通车站的站台处均应设提示盲道。除此之外,规范中还针对行进盲道和提示盲道,给出了具体的尺寸要求、材料要求和颜色要求,并对具体的布置形式、布置位置进行了规定。
二、下一步工作努力方向和措施
(一)进一步明确盲道管理职责。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加快本市无障碍相关法规的建设工作,本市已启动《上海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本次法规修订,将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在盲道等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中的职责。
(二)逐步完善配套制度。建设规划方面,2003年出台了《上海市无障碍设施建设规划(2003-2006年)》,2007年出台了《上海市无障碍环境建设规划纲要(2007-2010年)》。规范标准方面,2003年出台了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及其配套的《上海市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技术标准》、《上海市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施工及验收规程》、《养老设施建筑设计标准》等地方标准;2008年出台了轨道交通、养老设施、体育场馆、家庭和社区等五个无障碍设施建设导则;世博会前夕,又编制了《世博会临时建筑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和《官方参展无障碍活动服务指南》。下一步,应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完善相关行业标准规范。
(三)加强建设项目源头监督。根据《办法》,无障碍设施建设必须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为此,建设管理部门将从源头上加强监管。一是在工程建设初步设计审批和施工许可审批时,对没有无障碍设计内容或者达不到国家无障碍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设计方案不予受理,待要求补充完善后,才允许进入审批流程。二是要求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将无障碍设计列入机构重点审查内容,严格把关,不符合要求的,审查不予通过。三是在竣工验收阶段,对新建改建工程中无障碍设施工程未完工或者有漏项情形的,不予竣工备案。
(四)进一步强化盲道的管养。目前,本市城市道路人行道基本上都已按标准规范设置了盲道。下一步,本市路政管理部门将结合路政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全市道路养护行业管理,督促养护单位做好道路日常维护,特别是对人行道上盲道的管养工作,重点加大车辆违停或占用盲道路段的巡检力度,做到常巡查、勤修补,确保盲道等道路设施完好。
(五)进一步加强对占用盲道的执法。近年来,市公安局交警部门以交通违法处理为抓手,开展对违反规定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盲道)行为的执法管理,对机动车违法停放行为依法予以严处,对非机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妨碍盲道通行的,联合城管等部门依法予以清理。同时,针对擅自划设道路停车泊位的行为,及时通报并联合交通和道路管理部门开展执法管理。下一步,有关部门将密切部门协同,联合开展执法管理,加大对擅自占用盲道等无障碍设施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六)探索完善工作机制。目前,我们已将室外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在今后的工作中,将综合运用网格化管理平台和投诉处理系统等相关资源,进一步加强对路面的实效管控,完善盲道被占道问题的发现、派单、处置联动工作机制,提高损害、占用盲道等行为的发现率和处置率。同时,鼓励视障年轻人参与到盲道日常管理工作中来,进一步保障视障残疾人的无障碍通行权,鼓励引导全社会关心和帮助盲人出行。
(七)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进一步加强无障碍知识培训,提高政府相关部门的责任意识和履职能力。加强对设计、施工、监理、养护以及从事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无障碍设施建设水平和管理能力。加大对无障碍环境的宣传力度,注重执法和宣传相结合,加强对保护残障人士权益的社会宣传,提高市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减少损害残疾人无障碍通行权行为的发生。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