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重大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草案)》征询公众意见的公告 ( 2023-08-10 )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市重大工程推进协调机制,更好地推进市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充分发挥市重大工程促投资、稳增长、惠民生的作用,助力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我委正在研究制定《上海市重大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现将《上海市重大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希望市民和各有关单位就相关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反馈方式:市民和各有关单位可选择邮寄信件或电子邮件两种方式反馈意见(来信请注明“《上海市重大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字样)。邮寄信件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上海市重大工程建设办公室,邮编:200003;电子邮箱:rszhao2005@163.com。

二、截止日期:2023年9月8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2023年8月10日


 

上海市重大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草案)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市重大工程建设管理服务机制,更好发挥市重大工程建设对促进本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的示范引领和牵引带动作用,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上海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践行人民城市重要理念,深入落实深化高水平改革开放、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要求,持续强化创新,突出整体协同,统筹推进市重大工程建设管理。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重大工程的建设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市重大工程,是指承载国家战略、事关城市发展、与现代化建设大局紧密相连,用以提升城市能级与核心竞争力,推进经济社会发展,优化城市空间格局,加快推动城市更新,增强公共服务效能,改善民生环境品质,具备一定规模,并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列入本市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基本原则)

市重大工程建设管理遵循“科学决策、依法实施,统筹规划、示范引领,资源整合、责任明确”的原则。

第四条 (协调推进机构)

上海市重大工程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推进本市市重大工程建设。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上海市重大工程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大办”),是市政府协调推进市重大工程建设工作的专职部门。

市重大办负责市重大工程建设的统筹实施、综合协调、资源整合、督促考核等工作;编制发布市重大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协调督促市重大工程推进实施,统筹协调市重大工程资源指标配置,组织落实市重大工程督查考核评价,推动开展市重大工程立功竞赛等。

第五条 (职能部门职责)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明确市重大工程遴选标准和原则,编制市重大工程年度项目计划草案,编制和调整市重大工程年度投资计划,协调推进市重大工程前期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水务、绿化市容、科技、经信、发展改革、教育、医疗卫生、文化旅游、体育等市相关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是本行业市重大工程项目申报和协调推进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本行业市重大工程推进机制,提前开展项目前期研究,统筹推进本行业市重大工程建设,并定期向市重大办和市发展改革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发展改革、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水务、绿化市容、生态环境、公安交通、国防动员等实施工程建设审批职能的市相关部门(以下简称“行政审批部门”)是市重大工程项目审批的责任主体,负责高效办理市重大工程建设全流程审批事项,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托“一网通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充分运用优化营商环境工程审批制度改革成果,创新服务方式,主动跨前加强审批事项协调推进,并指导、督促各区落实相关审批服务,推动项目尽早开工。

规划资源、水务、绿化市容、房屋管理等主管资源指标的市相关部门(以下简称“资源指标主管部门”)负责市重大工程项目所需资源指标配置,建立资源指标统筹管理和分类保障机制,落实资源指标生成、储备、配置和统筹等管理工作,保障市重大工程资源指标实现占补平衡。

军民融合、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资、道路运输管理和轨道交通等市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区政府和特定地区管委会职责)

区政府(特定地区管委会)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市重大工程建设涉及的土地和房屋征收腾地、资源指标配置、配套工程建设、施工保障及社会稳定等工作。负责组建区(特定地区管委会)重大工程建设管理机构,落实本辖区内市重大工程建设推进相关工作,并接受市重大办业务指导。

第七条 (建设单位职责)

建设单位是市重大工程建设管理的实施主体和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项目策划、资金筹措、建设施工、安全保障、工程质量、文明施工、风险防范、应急处置等管理职责,并根据市重大工程建设计划要求,高质量完成工程投资和形象进度任务。

第八条 (项目储备)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开展本行业市重大工程相关专项规划、发展建设规划研究,加强相关前期储备工作。

市发展改革部门统筹谋划市重大工程项目储备,加强相关前期研究经费保障。

第九条 (项目确定)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重大办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组织编制市重大工程年度项目计划草案,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根据审议通过的项目计划,编制市重大工程年度投资计划。

市重大办根据市重大工程年度投资计划,组织编制市重大工程年度建设计划。

市重大工程年度项目按照项目成熟程度,包括正式项目和预备项目。

第十条 (协调推进机制)

建立市重大工程协调推进会议机制。每年召开市重大工程建设工作会议,部署年度工作任务。

市重大办根据市重大工程建设工作需要或市政府相关部门、区、建设单位的书面申请,组织召开专题协调推进会议,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协调达成统一意见的事项,以市重大办会议纪要形式明确;协调未达成统一意见的重要事项,由市重大办报市领导小组决策,决策意见以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市领导批示意见等形式确定。

市政府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严格落实市领导小组决策和市重大办协调意见。

第十一条 (方案稳定工作)

建设单位是稳定市重大工程建设方案的责任主体,应主动对接所在区和相关部门,综合考虑项目功能需求、土地利用性质、征收腾地难度、资源指标平衡等因素,尽早稳定项目建设方案。

行业主管部门是稳定市重大工程建设方案的协调主体,应按照行业总体规划和项目建设计划,督促各方及时稳定方案。对可能影响项目进展的重大方案问题及时提请市政府协调明确。

发展改革、规划资源和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等部门是市重大工程建设方案的审批主体,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相关业务指导和行政审批服务,规划资源部门加强规划设计方案的指导和审批服务,推动市重大工程建设方案快速稳定。

区政府(特定地区管委会)是稳定市重大工程建设方案的配合主体,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开展前期调查摸底,提出合理建议,并加强对项目周边地区功能和环境品质的同步研究、协同规划、实施衔接,推动横向、竖向空间一体发展。

第十二条 (征收腾地)

区政府应根据市重大工程前期工作计划,及时完成征收腾地工作,并按照相关规定落实资金保障,确保满足市重大工程用地需求。

市相关部门应支持完成市重大工程涉及部队、央企、市属国企等单位的征收腾地工作。

第十三条 (指标保障)

资源指标主管部门和区政府应加强对市重大工程涉及用地、水面积、林地、绿地、征收安置房源等资源指标的保障,建立市、区两级资源指标仓,支持采用先用后补、跨年统筹、周转暂借等方式优先保障市重大工程所需资源指标。建设单位须根据行政许可批复要求,按时按量归还相关资源指标。

市重大工程所需的其他指标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支持落实。

第十四条 (项目审批)

行政审批部门应给予市重大工程“政策从优,普遍适用”的特别支持,持续优化改革措施,在不影响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适度保持市重大工程与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的“政策梯度”,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方案、规划用地许可、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综合验收等环节,优先落实市重大工程先行先试提前服务、非关键要件容缺后补、并联审批、多措合一、分批验收等改革措施,高效开展市重大工程行政审批服务。

第十五条 (工程管理)

行政审批、工程监督等部门和技术审查机构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市重大工程规划设计、技术经济、市场行为和现场施工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执法,推广建筑师负责制,推动市重大工程高起点规划、高水平设计、高质量建设、高标准管理。

第十六条 (配套工程建设)

区政府(特定地区管委会)和电力、通信、燃气、供水、排水等管线权属单位应支持配合市重大工程建设,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和交付投用计划,制定相关配套工程建设计划,优先组织完成配套道路建设、管线搬迁、排管施工等工作,确保配套工程与主体工程实现同步交付,满足项目建设运营需求。

第十七条 (施工保障)

相关区和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保障市重大工程因施工工艺、安全风险等原因需要开展的连续施工(夜间施工)。对确有必要且能够严格落实工地污染防治要求的市重大工程,可在空气质量应急响应期间继续施工。

区政府(特定地区管委会)应配合市重大工程建设单位完成临时用地落实和用地手续办理等工作。

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负责统筹推进全市渣土消纳点的规划、设置,保障市重大工程渣土(泥浆)消纳。

公安交通和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优先保障市重大工程建设涉及的交通组织工作,积极指导建设单位编制和实施交通组织方案,优先保障市重大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建设掘路计划,推动相关涉路施工作业高效实施。

第十八条 (示范引领)

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高标准落实市重大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应急处置、文明施工、绿色低碳、智能建造、海绵城市、建筑工人权益保障等工作。

市重大办应会同市、区相关部门加强对市重大工程建设示范引领的推动落实,发挥市重大工程在党建引领、科技支撑、创新机制、首创案例等方面的示范作用,推动更多优质工程建设,培育更多优秀建设人才。

第十九条 (信息化运用)

市重大办、行业主管部门、区和建设单位应加强市重大工程信息管理系统平台应用,实现与行业主管部门相关信息系统、工地现场视频终端等平台对接,在投资建设、协调推进、督促指导、考核通报等方面全面提高市重大工程精细化管理水平。

市重大办会同相关工程监督部门建立建设行为信息共享机制,采集、共享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其他参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在市重大工程建设活动中的行为信息,作为在建设领域信用评价、招标投标、奖项评比等各类建筑市场和现场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并向市有关部门通报。

第二十条 (督导推进)

行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市重大办报送市重大工程建设统计数据、形象进度和相关信息等。

市重大办根据市重大工程建设情况加强综合协调推进,会同市相关督查部门开展检查督查。

对相关区、部门和有关单位未按市重大工程协调机制提供有效服务保障,影响市重大工程项目顺利实施等情况,市重大办通过抄告、通报、专报等方式督导落实。

第二十一条 (考核评价)

市重大办组织实施相关区、部门和有关单位推进市重大工程建设和提升市重大工程建设品质情况的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纳入市政府绩效考核体系,作为有关单位参评市重点工程实事立功竞赛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立功竞赛)

市重大工程参建各方应积极参与市重点工程实事立功竞赛,推荐工作成效突出、考核成绩优秀的集体和个人参评市重点工程实事立功竞赛先进,并在年度表彰大会予以表彰。

第二十三条 (容错机制)

在市重大工程协调推进和保障服务过程中出现偏差失误,但经过相应决策程序、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未违反法律法规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未造成重大损失和社会负面影响的,可予以容错并视情况减责、免责。

第二十四条 (参照执行)

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区政府(特定地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区级重大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