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实施意见问询》 ( 2020-02-02 )

  • 来信标题:

  • 关于《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实施意见问询》

  • 来信时间:

  • 2020-01-16

  • 来信内容:


  • 发布日期:

  • 2020-02-02

  • 回复单位:

  • 回复内容:

  • 来信编号:网[2020]000003690

    信件标题:关于《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实施意见问询》

    信件内容:

    您好!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9年3月14日发布的《关于本市推进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19〕3号)以及2019年9月25日印发的《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实施细则》(沪住建规范联〔2019〕7号),自上述文件发布之日起上海市在保障性住宅工程和商品住宅工程中全面推行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 ? 请问:1、上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是强制推行的制度吗?2、自上述文件发布之日起,住宅工程的建设单位是否对必须对在上海市的建设项目进行投保? 盼请回复,非常感谢!

    处理情况:

    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您反映的信访事项已受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您来信咨询关于《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实施意见问询》相关问题。根据《关于本市推进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实施意见》第3条“本市在保障性住宅工程和商品住宅工程中推行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前述范围的住宅工程在土地出让合同中,应当将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列为土地出让条件。”土地出让阶段,建设单位在获得土地时按照合同约定,购买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特此告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2020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