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落实本市住宅小区疫情防控措施的工作要求 ( 2020-02-10 )
根据市委、市政府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现就进一步落实本市住宅小区疫情防控措施的工作要求如下:
一、明确责任主体切实履行职责
1、各物业服务企业要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切实落实本市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做好预防一线各项工作。各物业服务企业要切实承担起企业主体责任,按照社区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全面落实本企业疫情防控各项工作。
2、各区房管部门、各街镇房屋管理机构要切实履行本辖区物业管理疫情防控工作监管职责,加强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监督检查和相关信息报送工作,对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不到位的要责令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要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3、各街镇要加大无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疫情防控管理力度,建立管理机制,落实管理措施,配足管理力量。
二、切实加强公共区域清洁消毒
1、各物业服务企业要严格按照市疾控中心《关于下发九个重点场所预防性消毒技术要点的通知》(沪疾控传防〔2020〕32号)明确的社区消毒技术要点,做好住宅小区公共区域的楼道、电梯、门卫室、垃圾箱房(桶)等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清洁消毒工作,并做好记录。
2、各物业服务企业要积极配合属地相关部门做好住宅小区内居家隔离观察人员生活垃圾专业队伍上门到户收集和专用车辆直接收运工作。
三、落实来访人员车辆登记管理
1、各物业服务企业要配合居村委按照适度封闭管理的要求,建立疫情防控期间小区出入管理制度,引导居民减少外出及亲朋来访。
2、各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强小区来访人员和车辆出入的管控力度,尽可能减少出入口开放数量,对外来访客及车辆必须进行信息登记。对进入小区所有人员逐个测量体温,发现体温异常(超过37.3℃)的本小区居民要做好信息登记并及时报告属地居村委,对于外来访客要提醒尽快就医并予以劝离。
四、加强物业服务人员日常管理
1、各物业服务企业服务人员上岗前必须测量体温,工作时应当佩戴口罩。对于重点地区来沪的物业服务人员应当根据本市疫情防控要求,进行隔离观察(留验),经疾病控制部门确认解除隔离观察后方可到岗工作。对于非重点地区来沪的物业服务人员(包括保洁、保安等外包服务人员),应当及时向居住地居村委登记,并自行居家隔离14天,每天2次测量体温。
2、各物业服务企业要落实专人负责居家隔离员工管理工作,及时做好每日健康状况信息登记,隔离期间无异常情况的员工,在隔离期满后方可到岗工作。物业服务企业一旦发现员工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应当及时报告属地街镇房屋管理机构,并逐级上报至市、区房管部门。
五、分类做好入户应急维修工作
“962121”物业服务热线受理居民报修时应当与报修人确认维修地址住户是否属于居家隔离观察户,并在工单中注明。维修人员上门前,应当及时与属地居村委确认相关信息。
1、如确属于居家隔离观察情况的,对于不影响正常生活的维修项目,居村委要与居民做好沟通工作,在居家隔离期间暂缓维修;对于房屋发生险情、停水停电、排水(污)管道堵塞溢水、室内线路漏电等无法正常生活的情况,居村委要做好居民解释工作并报告属地街镇和疾病控制部门,由街镇和疾病控制部门另行解决隔离场所。
2、如不属于居家隔离观察情况的,维修人员在入户维修时应当佩戴口罩、手套等,做好防护措施。
六、强化疫情防控工作信息报送
各物业服务企业要督促住宅小区项目经理落实每日自查制度,并通过“上海物业”APP报送疫情防控工作情况。在疫情防控期间,各物业服务企业遇到突发重大事件,应当及时报告住宅小区属地街镇房屋管理机构,并逐级上报至市、区房管部门。
根据《关于开展商业办公项目清理整顿工作的意见》(沪建房管联〔2017〕400号),本市商业办公项目清理整顿之前已交付使用并纳入长效管理的商业办公项目的疫情防控工作,按照上述要求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