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推动本市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 ( 2026-09-18 )

  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快推广远程异地评标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5〕807号)文件要求,推动工程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在全市范围内加快推动建设工程远程异地评标常态化运行,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远程异地评标项目范围和时间要求

  在本市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中抽取一定的项目,以及经本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智慧监管平台产生较多预警信息的招标人在一定时期内的项目,实行远程异地评标。

  2026年12月底前,市、区50%以上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远程异地评标,2027年12月底前达到70%以上。鼓励各区逐步扩大远程异地评标的项目比例。

  跨省远程异地评标项目范围

  达到下列规模标准的项目,结合实际逐步实行跨省远程异地评标:

  (一)工程施工类(施工总承包)单项合同估算价10000万元及以上的施工类项目;

  (二)货物采购类(设备、材料等)单项合同估算价200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类项目;

  (三)服务类(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1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类项目;

  (四)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施工、货物、服务等各部分的合同估算价有任意一项达到前几款所列标准的项目。

主副场责任分工

  本市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规定使用统一的招标投标电子交易平台进行全过程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按规定进入的市或者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评标主场,配合主场开展远程异地评标的为评标副场。

  主场运行服务保障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主场管理部门”)负责远程异地评标的组织与协调工作,收集保存评标全过程电子文档资料,并统一归档;副场运行服务保障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副场管理部门”)配合主场管理部门开展专家身份验证、评标过程保障、评标资料保存、线索移交等工作,在评标结束后及时向主场管理部门移交相关过程资料。主、副场管理部门各自负责现场管理、秩序维护、过程记录等工作,并各自收集保存评标场所全过程音视频资料。评标会议系统全过程音视频资料统一保存在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

  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和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实行远程异地评标的项目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对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评标主场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评标副场的行政监督部门做好配合工作。

  主、副场管理部门对可能扰乱招标投标秩序的异常行为应当进行提醒、劝阻、记录保存,发现涉嫌违法违规问题线索的,副场管理部门要及时移交主场管理部门,由主场管理部门向评标主场的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远程异地评标具体要求

  实行远程异地评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中半数以上应当在异地进行评标。其中,实行跨省远程异地评标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远程异地评标技术标准,从作为副场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评标专家库共享目录中抽取评标专家,并分配至相应评标工位参与评标。需抽取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评标专家数量由招标人结合项目需要和工位资源确定,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抽取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评标专家的评标劳务费报酬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支付。

  因异议、投诉或者招标人对书面评标报告审查等原因需要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复评的,复核、复评时本市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可以不再在异地进行评标。

  评标过程中,若发生确认参加评标的评标专家在评标开始后因故不能出席或完成评标的情况,主、副场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招标人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相关规定解决。

  因网络、系统、电力等故障导致评标无法正常进行的,主、副场管理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故障可在短时间内排除的,待排除后恢复评标;超过一定时间无法排除的,在严格落实相关保密措施,经招标人报评标主场的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延期评审。

评标场所工位配置要求和收费标准

  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负责统筹全市评标场所工位资源,制定远程异地评标场所工位配置要求。按照公布的收费标准,收取远程异地评标交易服务费。全市评标场所按要求升级改造评标场所工位设施,夯实软硬件基础,做好远程异地评标服务保障工作。

本市作为外省跨省远程异地评标项目副场的评标保障

  按照国家统一技术标准,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发布评标场所工位共享资源目录,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确定评标专家资源共享范围,发布共享资源目录,并动态调整。本市评标副场配合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主场开展专家抽取、评标工位选取、专家身份验证、项目评标、评标报告签署、资料保存、线索移交等场所保障和现场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