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做好本市建筑工地夏季高温安全防范和防汛防台工作 ( 2025-07-04 )

  为切实做好本市建筑工地夏季高温安全防范和防汛防台工作,防止各类事故发生,保障施工现场务工人员人身安全,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提高思想认识,压实安全责任

  做好建筑工地夏季高温安全防范和防汛防台工作事关广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家庭幸福,是习近平总书记“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的重要体现。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和各参建单位要充分认识工作的重要性,提高责任感和使命感,形成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的工作格局。全面落实各参建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建设单位是夏季高温安全防范工作的首要责任主体,施工单位是直接责任主体,监理单位是监督责任主体,各参建单位现场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每个环节,坚决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和人员猝死事件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聚焦重点环节,消除风险隐患

  (一)加强风险识别

  各参建单位要深入研判夏季高温、汛期、台风期安全生产的风险因素,识别各类风险点、危险源,特别要做好防暑降温措施落实、易燃易爆物品防曝晒、用电安全、个人防护用品穿戴、台风等自然灾害预防等工作,落实针对性安全防范措施。要加大工地现场的风险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力度,落实专人整改,闭环销项。

  (二)合理安排工作时间

  工地现场应严格实行“抓两头、歇中间”的避高温措施,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气象部门发布高温黄色预警信号时,白天高温时段(上午11:00至下午15:00)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发布高温橙色预警信号时,除符合前款规定外,高温预警解除前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发布红色预警信号时,除紧急抢险、抢修作业等特殊要求外,全天停止所有室外施工作业。工地因高温停工,工期按照不可抗力计算,参建各方不得以工期为由强制要求作业人员进行高温户外施工作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积极改善工作环境

  施工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等规定,确保建筑工地施工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等场所满足防暑降温需要。要采取有效防暑降温措施将室内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在33℃以下,鼓励配备冷风机、空调等有效降温设备,改善作业、休息环境,同时应主动为作业人员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四)加强务工人员健康监测和安全教育培训

  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对作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每天班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健康观察,测量体温和血压,身体健康情况异常的,应视情况安排休息或劝导就医治疗。要充分开展施工现场岗前和班前夏季高温安全培训,规范完善培训内容,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提高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未经岗前和班前培训人员,不得安排上岗作业。

  (五)加强防汛防台工作

  各建筑工地要制订完善防汛防台“一工地一预案”,细化应急处置和人员转移避险流程,切实落实应急避险安置场地和基本生活保障,做好防汛物资储备,并组织开展实战演练。要全面开展汛期安全排查检查,抓好深基坑、起重机械、脚手架、临时用电、临时房屋、现场排水、围墙围栏及易发生高空坠物等重点部位的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各工地要及时关注气象等部门发布的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四级响应标准行动要求第一时间采取响应行动,切实做好防汛防台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各区建设管理部门和特定地区管委会要加强工地防汛防台指导、协调,确保汛期建筑工地人员应急避险和转移安置工作安全有序。

  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取得实效

  各区建设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建筑工地夏季高温和汛期安全防范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落地落细。要强化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安全监管,严格防范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安全管理弱化、关键岗位人员履职不到位等风险,严格作业管控,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确需进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的,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并报所属工程监督机构备案,且关键岗位人员必须到岗履职,确保“安全不放假”。对安全防范工作落实不力的建筑工地要从严从重严肃处理。要紧盯建筑工地现场每起生产安全事故和人员猝死事件,加大核查检查力度,认真落实督办、通报、约谈、处罚等制度,对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要依法严肃处罚,形成安全监管高压态势。

  加强信息报送,做好应急值守

  对于各类突发事件,各单位、各部门要迅速、科学处置,事件相关情况要第一时间报送上级管理部门。各级领导要在重要时间节点、重大活动、重大灾害应对期间,严格落实领导带班、重要岗位24小时值班等制度,畅通信息报送渠道,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减少对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