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强本市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 ( 2025-06-23 )

  为持续推动注册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有序、高质量发展,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和《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0〕1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将进一步加强本市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1、本市注册的二级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适用本通知。二级建造师按照本通知要求参加继续教育,是申请延续注册、初始注册(逾期)和增项注册(逾期)的必要条件。

  2、二级注册建造师应通过继续教育熟练掌握工程建设领域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知识,不断提高职业道德和执业能力等综合素质。

  3、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市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委行政服务中心”)负责本市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具体推进和监督管理工作。

  4、本市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采取线上培训的方式。委行政服务中心负责组织“上海市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培训平台”)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制定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大纲和课程标准,评审课程内容,评估培训质量。

  委行政服务中心应当选择具备本市住建行业职业教育办学背景和办学基础以及一定信息化支撑能力的高等职业院校,具体实施本市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线上培训。

  5、本市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采取线下考试的方式。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人才开发评价中心(以下简称“委人才中心”)负责本市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线下考试的组织实施。

  6、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分为公共必修课和选修课、专业必修课和选修课,主要包括工程建设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注册建造师职业道德和诚信制度,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工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案例分析,各专业领域发展趋势及相关知识和本市相关工法解析等内容。

  7、二级注册建造师在注册有效期内参加的继续教育学时要求,应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对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相关规定。

  8、本市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依托继续教育培训平台开展。继续教育形式包括面授、网络教育、研讨会和项目实践等,以网络教育为主。

  9、本市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课程由本市建设领域相关管理部门、行业协会、高校、企业及培训机构提供。课程经认定后,方可在继续教育培训平台发布,供二级注册建造师学习,并自觉接受学员满意度评价和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部分专业课程内容评审应当由市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参与。

  10、课程提供单位应当通过继续教育培训平台登记本单位信息和提供课程信息,承诺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经认定的课程提供单位名单及课程清单应定期通过继续教育培训平台向社会公布。

  11、课程提供单位应当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相关规定以及本市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要求,按建筑工程、机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矿业工程等专业,设置合理课程、编写培训教材、提供教学资源。

  12、培训机构作为课程提供单位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职业教育经验或大学专科以上专业教育经验,具备独立培训能力,聘任具有教师资格证书或相应技术职务的专职授课教师不少于5人,有完整、规范的教师档案管理,有完备的教学大纲,并建立相应的师资库。

  (二)具有固定办公场所,以及与继续教育工作相适应的设施和专职教务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具备符合教学标准的场地,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无安全隐患,培训场所取得消防安全检查证明。

  13、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通过继续教育培训平台自行选择课程进行在线学习,完成规定学时,参加线下考试合格后取得继续教育证明。

  14、委行政服务中心应当加强对课程提供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课程质量,定期将继续教育情况报送至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及时将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相关信息共享至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

  15、委人才中心应当严格按照考试管理办法组织线下考试,及时更新考纲、考题,确保考试质量,对考试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维护考试的公平性和严肃性。

  16、二级注册建造师不如实申报或通过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继续教育学时证明的,由委行政服务中心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要求执行。

  17、本通知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