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强评标专家监督管理若干事项的工作提示 ( 2022-12-22 )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 (发改法规规﹝2022﹞1117 号)有关加强评标专家管理的要求,根据本市相关文件规定和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专家管理信息系统")升级改造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加强评标专家监督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核对、维护评标专家个人信息
评标专家应该保证个人信息真实、合法、有效,对依法应当回避的评标活动应当主动回避。新修订的《评标行为记录办法 (2023 版)》明确规定因个人信息变化后 1 个月内未及时更新维护,影响评标(评审)工作正常开展的,将对有关专家进行记分处理。
(一)工作信息栏信息
1、任职状态选在职的,工作单位栏应填写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并确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准确无误。
2、任职状态选退休的,填写办理退休的工作单位,并填写具体退休日期,3年后"专家管理信息系统"会自动取消退休工作单位的回避状态。
(二)回避单位栏信息
1、工作信息栏信息会自动纳入回避单位名单,专家无需在回避单位栏目中填写和维护。如果社保在单位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非独立立法人)缴纳的,请填写单位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非独立法人)及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下列信息如有,应在回避单位栏中自主填写和维护:
(1) 与所在单位有控股关系的(回避情形:所在单位与投标人存在控股关系或为同一法定代表人的)。
(2) 个人有控股关系的(回避情形:是投标人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3) 有利益关系的(回避情形:1、参加评标活动前 3年内与投标人存在劳动关系;2、参加评标活动前3年内,以全职或兼职方式担任过投标人的董事、监事,或者是投标人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3、与投标人发生过法律纠纷;4、与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4) 与投标人有其他可能影响评标活动的(回避情形:与投标人有其他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三)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审批、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
如评标专家属于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审批、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的,请相关评标专家及时核对、维护,自行判断申请继续评标,还是选择暂停评标(在建设管理部门中任职)状态。
请于 2023 年 1 月 31 日前,在"专家管理信息系统"完成上述个人信息的核对、维护(详见后文操作指南)。
二、进一步明确应急区域
承诺参加应急评标的专家,应当准确、合理地填写应急区域,以便及时完成应急评标任务。
(一)应急专家
应急专家是指能够随时响应专家抽取条件需要,在30分钟以内赶到评标地点的。可选择"是"或者"否"。
(二)应急区域选择与时间要求
评标专家可选择与本人住所、工作单位,或者意愿评标区域最近的1-2 个评标场所。若选择成为应急专家的,请于2023 年 1 月 31 日前登录"专家管理信息系统"完成(详见操作指南)。
三、2023年1月1日起,启用 2023 版评标专家电子证书,原证书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