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落实本市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 ( 2022-01-26 )

各燃气经营企业:

为加强燃气行业管理,确保燃气企业经营、服务与安全,提高本市燃气从业人员的从业水平和安全技能,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14】167号)等法规的规定,本市燃气行业开展了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教育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实施培训过程中,发现部分燃气经营企业的“三类”人员队伍配备与法规及文件规定的要求存在一定差距,为了做好本市燃气经营企业“三类”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落实住建部文件规定的要求,现将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应培训对象与相应配置标准等相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基本要求:

根据住建部新修订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建城规【2019】2号)规定:燃气企业从业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及数量,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最低人数应符合以下要求:

1.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未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以上人员均应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2.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等相关管理人员。以上人员均应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3. 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是指负责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事故抢险抢修的操作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燃气输配场站工、液化石油气库站工、压缩天然气场站工、液化天然气储运工、汽车加气站操作工、燃气管网工、燃气用户检修工。最低人数应满足: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万户以下的,每2500户不少于1人;10万户以上的,每增加2500户增加1人;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00户及以下的不少于3人;1000户以上不到1万户的,每800户1人;1-5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10人;5-10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8人;10万户以上每增加1万户增加5人;

燃气汽车加气站等其他类型燃气经营企业人员及数量配备以及其他运行、维护和抢修类人员,由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各燃气经营企业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对照自查(以上一年度燃气用户数为计算依据),尽快配足相应人员并组织好相应的培训报名,于今年三月底前落实完成此项工作。今后各燃气经营企业每年应根据燃气用户数的变化,随时对照检查,以确保从业人员配置数量符合要求。

二、复训工作:

已参加培训教育经考试合格并持有《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应在证书到期前至少三个月向市燃气事务管理中心提出复训申请,由市燃气事务管理中心集中组织进行复训教育,考核合格者通过复训。到期未参加复训教育或者复训教育考核不合格者,原持有的《合格证书》自动失效。

三、工作要求:

各燃气经营企业要充分认识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培训工作的重要性,依法依规组织好从业人员参加培训。各级燃气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燃气经营企业未配置相应数量培训合格人员及使用未经培训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的相应人员行为进行查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培训工作咨询与联系人:李凌

联系电话:53016229、18918792251

上海市燃气管理事务中心

2022.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