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度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以及月缴存额上下限调整 ( 2021-07-06 )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就2021年度本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以及月缴存额上下限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及其计算口径

各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统计局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并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各单位应当在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一个月内,将核定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自2021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19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20年月平均工资。2021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全月应发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21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全月应发工资收入或者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31014元,最低不低于2480元。

二、缴存比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21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5%-7%(取整数值)。单位可以在上述比例范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具体缴存比例。

(二)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可以按照自愿原则参加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职工本人和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1%-5%(取整数值),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

符合规定情形的企业,可以按照《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沪公积金管委会〔2018〕7号)等相关规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

三、月缴存额计算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是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方法同上。

四、月缴存额上下限

(一)2021年度月缴存额上限

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7%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上限为4342元。

补充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5%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上限为3102元。

(二)2021年度月缴存额下限

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7%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下限为348元。

补充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5%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下限为248元。

此外,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参照执行。

五、办理注意事项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2021年度基数调整采用网上调整为主的方式。各单位在完成2021年6月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后可以选择以下渠道及时办理年度基数调整:

1.单位可以从6月起登陆上海“一网通办”平台“税费综合申报”栏目办理申报,待月缴存上下限公布实施后完成调整,单位可以登录平台查询结果。单位在7月登陆平台办理基数调整的,可以实时查询结果。

2.单位也可以从7月起登录上海住房公积金网基数调整专栏办理。30人以下无补充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单位还可以通过手机登陆基数调整专栏办理。市公积金中心将与社保部门数据共享,企业在办理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时,无需重复填写职工月平均工资信息。

单位完成年度基数调整后应当及时汇缴7月的住房公积金。在同一住房公积金年度内单位因需要可以变更缴存比例。 


问答一

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有哪些渠道?

答: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2021年度基数调整采用网上调整为主的方式。各单位在完成2021年6月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后可以选择以下渠道及时办理年度基数调整:

1、单位可以从6月起登陆上海“一网通办”平台“税费综合申报”栏目办理申报,待月缴存上下限公布实施后完成调整,单位可以登录平台查询结果。单位在7月登陆平台办理基数调整的,可以实时查询结果。

2、单位也可以从7月起登录上海住房公积金网基数调整专栏办理。30人以下无补充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单位还可以通过手机登陆基数调整专栏办理。

3、不具备网络条件的单位可以至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支行进行基数调整。

● 问答二

单位6月已经通过上海“一网通办”平台“税费综合申报”栏目提前申报缴存基数,什么时间可以完成调整?

答:单位6月通过上海“一网通办”平台“税费综合申报”栏目申报职工月平均工资以后,待市公积金中心7月对外公布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后,系统将根据单位在“税费综合申报”栏目填报的职工月平均工资和缴存比例自动计算相应月缴存额,如在确定的缴存比例对应规定的月缴存额上、下限范围之内,则按实确定月缴存额,如超过月缴存额上限或不到月缴存额下限的按上限或下限确定月缴存额。系统自动完成单位住房公积金年度基数调整,单位可以登录平台查询结果。如果单位提前申报缴存基数之后,又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或新开户等人员增加的,单位需要在平台补填新增人员信息后重新提交,才能完成调整。

如单位7月后在上海“一网通办”平台“税费综合申报”栏目办理年度基数调整的,可以实时查询调整结果。

● 问答三

单位如何通过上海住房公积金网办理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

答:已完成2021年6月汇缴的单位7月起可以通过上海住房公积金网单位公积金网上业务办理系统网页版和客户端办理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单位可以实时查询调整结果。

市公积金中心将与社保部门数据共享,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时,系统反显单位在社保已经申报过的职工月平均工资信息,无需再重复填写。确有问题的,单位可以对反显数据进行修改后再上传信息。单位也可以按往年方式自行录入职工2020年月平均工资。

● 问答四

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是多少?

答:2021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5%-7%(取整数值)。单位可以在上述比例范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具体缴存比例。职工本人和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1%-5%(取整数值),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问答五

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缴存基数如何确定?

答: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自2021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19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20年月平均工资。2021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全月应发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21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全月应发工资收入或者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 问答六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如何计算?

答: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方法同上。

● 问答七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金额是多少?

答: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为各7%、6%、5%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上限分别为4342元、3722元、3102元。

补充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为各5%、4%、3%、2%、1%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上限分别为3102元、2482元、1860元、1240元、620元。

● 问答八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金额是多少?

答: 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为各7%、6%、5%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下限分别为348元、298元、248元。

补充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为各5%、4%、3%、2%、1%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下限分别为248元、198元、148元、100元、50元。

● 问答九

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条件是什么?

答:按照 《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沪公积金管委会〔2018〕7号)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降低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至5%以下:

(一)连续经营亏损两年及以上的企业,且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不高于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

(二)自设立之日起三年内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 问答十

单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条件是什么?

答: 按照 《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沪公积金管委会〔2018〕7号)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缓缴:

(一)濒临破产、已停产或已依法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二)已连续三年批准降低比例缴存或上一年已批准缓缴的企业,经营仍然亏损且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不高于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三)经济效益差或连续经营亏损两年及以上的企业,扣除职工应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后职工工资未达到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可以经职工本人同意后申请缓缴职工应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

● 问答十一

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的程序是什么?

答: 按照 《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沪公积金管委会〔2018〕7号)规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在本单位内部公示,向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所在区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管理部提出申请,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各区管理部应按规定将符合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条件的单位材料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审批通过后可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审批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

● 问答十二

单位在基数调整时选择确定缴存比例后,是否还可以再次申请重新调整缴存比例?

答: 单位在完成7月住房公积金汇缴后,在同一住房公积金年度内单位因需要可以变更缴存比例。单位可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或拨打12329热线具体咨询。

● 问答十三

同一单位内是否可以选择设定多个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答: 同一单位只能选择设定一个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当一致。

● 问答十四

工伤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数如何确定?

答: 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工伤后仍由单位安排工作岗位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缴存基数仍按照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计算;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工伤后退出工作岗位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缴存基数由职工每月享受的伤残津贴标准代替工资收入计算。

● 问答十五

单位完成基数调整后,什么时间可以汇缴7月份住房公积金?

答: 1、签约公积金网上汇补缴跨行支付的单位完成调整后隔日可通过单位公积金网上业务办理系统下载数据并进行网上汇补缴操作(客户端需下载更新数据后操作业务,网页版可直接操作业务)。

2、签约建行网上银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方式的单位完成调整后可直接网上汇缴7月份住房公积金。

3、签约委托建行代扣代缴方式的单位完成调整后会在10日扣款或20日扣款。 

4、其他单位完成基数调整后携带以下材料至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建行公积金业务网点完成汇缴:上海市公积金汇缴书、汇缴支票。7月汇缴人数发生变化的,还需携带《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