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上海市乡村建筑师名录的实施意见》文件解读 ( 2021-04-15 )

为深入贯彻十九届五中全会和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聚焦中央和本市“十四五”城乡融合、协调发展规划目标,落实住建部设计下乡工作要求,根据《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沪府令1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了《关于建立上海市乡村建筑师名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上海正在全力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村必须成为其亮点和美丽底色。目前本市大多数农房,建筑风格各异、色彩杂糅,建筑品质不高、功能不全,普遍缺乏地域特色和文化传承,与上海作为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形象定位不符,也与打造城乡一体高品质生活空间的目标相去甚远。究其原因,缺少专业设计是重要因素之一。因此,亟需通过制度化引导设计下乡,改变农房普遍缺少设计的现状,提升乡村风貌和农房建筑设计水平。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乡村建筑师的遴选条件。一是要求建筑师具有投身乡村建设事业的积极愿望,具有一定的乡村建设实践经验,能够保证一定的现场工作时间;二是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和业务能力,包括四类人员。

(二)明确乡村建筑师的工作内容。乡村建筑师可提供两类七个方面的服务:第一类是贯彻落实16号令要求、为村民个人建房提供服务的“刚性内容”;第二类是推进乡村振兴战略乡村、为乡村建设服务的“非刚性内容”。

(三)明确乡村建筑师的遴选程序。遴选程序分为推荐、审核、培训等环节。符合条件的四类人员通过三种渠道进行推荐。经过审核、培训,经培训合格的人员由市住建委纳入乡村建筑师名录进行统一管理。

(四)明确乡村建筑师名录管理的方式。乡村建筑师名录实行“一人一档,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长期接受遴选推荐,定期进行审核、培训,有效期为三年。

(五)明确乡村建筑师名录使用的机制。区建设管理部门可在市乡村建筑师名录中确定“区名录”,也可根据需要制定操作细则;镇(乡)人民政府结合辖区实际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乡村建筑师及其单位,并与单位签订服务合同。

(六)明确配套措施。为调动各方积极性,共同推动乡村建筑师制度可持续发展,在各委办局现有支持乡村振兴政策中提出五个方面进行激励,包括职称评审、注册继续教育、乡村建设项目招投标、乡村相关示范创建、评比表扬等。

(七)明确组织领导。市住建委负责“建名录”,做好统筹指导、管理和考核评估;区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名录落地”,引导和帮助镇(乡)人民政府;镇(乡)人民政府负责“用名录”,选好、用好乡村建筑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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