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和文件解读 ( 2020-08-24 )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总体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针对在沪建筑业企业(即施工企业)反映的本市信用评价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我委牵头组织完成了《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2020版)》(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标准》)调研和修订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为建立健全本市建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增强建筑业企业的诚实守信意识,2015年,我委研究出台了《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及其附件《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启动了在沪建筑业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并在工程招投标等环节全面应用该信用评价结果。2019年因文件到期,我委简单修改并重新发布了《信用管理办法》及其附件。《信用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在沪1.2余万家建筑业企业已经全部按照文件规定实行了信用评价,累计约7500个项目的施工总承包招投标评分中应用了信用评价结果,信用分满分折算为5分。由于信用信息的公示和信用评价结果的高低会直接影响企业的中标结果,同时,越来越多社会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在承发包时会借鉴政府项目的做法,对报名企业的信用分提出要求,导致建筑业企业日益高度关注行业信用信息记录和信用评价情况,客观上增强了建筑市场主体守法守信意识,不断推动了建筑行业诚信体系的建设发展。
2018年,为客观评价、理性分析该项政策的实施情况,我处委托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对《信用管理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政策后评估。同时,去年以来,结合大调研活动,裴主任带领我们广泛走访企业,听取民营企业对行业管理发展的意见建议。通过广泛调研显示,行业对《信用管理办法》的总体评价是积极正面的,但是部分民营企业、行业协会和建设管理部门就完善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仍提出了需进一步完善的有关建议:一是进一步扩大工程业绩信用计分范围。建议纳入信用评价的工程业绩范围,从只限于公开招标的施工总包项目,扩大到直接发包的施工总包、专业承包及劳务的项目,使量大面广的民营企业不会输在起跑线上。二是进一步加强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随着本市工程建设审批改革的推进,政府管理模式逐渐由审批为主逐步转移到事中事后监管为主,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加快各类审批,必须建立相应的失信惩戒体系,对企业不履约不守信的行为一概纳入不良信用记分,并建立相应的信用评价和应用机制,加强对企业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三是进一步扩大计分奖项的范围。本市部分行业协会(学会)反映,除国家奖项外,应当将本市市级涉及工程类奖项和科技进步类奖项纳入评价计分,以体现对行业协会颁发奖项的激励作用,使地方奖项与对应的国家奖项具有同等效力。
二、修订过程
2019年,结合政策后评估和大调研中收集的意见,我处对办法进行了初步修订,并征求了区建设管理部门、企业和协会的意见,多次组织走访基层一线管理部门和相关企业座谈听取意见。今年以来,裴晓副主任牵头再次专题研究办法的修订工作,并提出了加大对发生安全事故的企业和直接责任人员,施工现场人员不到岗履职等失信行为的惩戒要求。今年5月正式修订后,我处为慎重起见,再次征询了绿化、水务、交通、房管等相关管理部门、各区建委和委内处室单位,并在市住建委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征求意见稿,向社会行业广泛征求意见。截止目前,共收到36家企业、协会、部门单位反馈的正式意见共77条,反映的主要意见集中在工程业绩合同的起算时间、总包分包企业的信用分计分规则以及奖项分值上。我处对反馈的意见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吸收采纳了部分合理化建议,形成了最终的《信用管理办法》和《信用评价标准》。
三、主要框架和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修订文件的主要框架
新修订的《信用管理办法》基本沿用了原有框架,共计十八条,主要明确了管理部门及其职责、评价原则、评价内容、评价程序、异议处理和信息应用等内容。新修订的《信用评价标准》共六条,主要明确了评价方式、信用信息内容及其生效日期和追溯时长、计分规则等。其中,《信用管理办法》侧重管理流程和工作要求,《信用评价标准》侧重信用评价的相关评价内容和计分规则。同时,为方便今后对《信用评价标准》的定期适时调整,《信用评价标准》不再以附件方式发布,而是调整为独立发文。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1、关于信用信息共享的规定。(《信用管理办法》第五条)
为响应国家关于加快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总体部署,修订后的《信用管理办法》增加了“积极探索实现长三角区域内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工作,完善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逐步推动信用评价结果互认”的相关原则,为实现长三角区域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的联动共享提供制度保障。
2、关于工程业绩信息的规定。(《信用管理办法》第九条、《信用评价标准》第三项)
为了能全面反映在沪建筑业企业承揽的各类施工业务情况,体现一视同仁、公平公正原则,修订后的《信用管理办法》和《信用评价标准》扩大了纳入信用评价的工程业绩信息的采集范围,不仅包括公开招投标的项目,还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承发包的新建、改建和扩建、装饰装修的各类建设工程计入信用评价范围,即经合同信息报送并履约完成的所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工程业绩。
3、关于信用评价内容的规定。(《信用管理办法》第七条、《信用评价标准》第三项)
现行的《信用管理办法》及《信用评价标准》中定义的不良信用信息,主要是指建设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和农民工欠薪行为。为加大对企业一般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并与市住建委2018年发布的《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沪住建规范联〔2018〕8号)(以下简称《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相呼应,修订后的《信用管理办法》第七条中增加“经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信息”,除了行政处罚外的其他经认定的不良行为“B级”纳入信用扣分项。
同时,为体现严惩的要求,在《信用评价标准》计分规则中明确:报送的合同信息存在未按实填写并获取信用计分等行为的,涉及的建筑业企业每项扣2分;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项目负责人不到岗履责等加大惩戒力度,每项扣5分;对发生安全事故责任企业,在事故责任明确后实施相应的扣分处理(按事故等级予以2分以上的不等扣分)。
4、关于信用修复(《信用管理办法》第八条)
根据《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在失信信息查询期限内,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履行义务等方式减少失信损失的,消除不利影响的,经申请后,市信用信息部门可以给予企业信用修复的救济渠道。为与该条规定保持一致,解决实践中部分企业提出的信用信息修复的申请,使行业信用信息修复行为有据可依,《信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在信用评价标准追溯期内,经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完成信用修复的行政处罚和经认定的不良行为信息,不改变相关信息的信用评价结果,仍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信用评价计分”。
5、关于信用信息内容及其生效日期和追溯时长(《信用评价标准》第三项)
信用信息的生效日期和追溯时长,关系到在沪建筑业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必须客观科学并确保企业的权益。《信用评价标准》第三项规定:1、工程业绩信息以合同履约完成日期为生效日期,自评价基准日起追溯二年;2、不良信用信息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签收或公告送达日期为生效日期,自评价基准日起追溯二年;经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以《不良行为记录告知单》、《整改通知书》等文书签收或公告送达日期为生效日期,自评价基准日起追溯一年;3、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结果信息按发布年度为生效日期,自评价基准日追溯一年;上一年度未完成评价的,往前追溯到最近一个年度;4、非工程建设领域的行政处罚、行贿犯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等不良信用信息,以被录入市公共信用平台的日期为生效日期,自评价基准日起追溯二年;5、项目获奖信息以奖项公布文件的发文日期为生效日期。国家奖项自评价基准日起追溯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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