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发证管理办法(试行)》 起草说明和解读 ( 2020-07-02 )
一、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切实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提高行政办事效能。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管理情况,制定本办法(试行)。
二、起草过程
本办法在深入调研了解目前本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A类)、项目负责人(B类)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类)(以下简称:“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的培训、考核、发证、继续教育、变更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的基础上起草。期间多次征求委人才考核评价中心、委行政服务中心意见。裴晓副主任还专门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办法的起草情况,确定工作职责分工。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七章二十六条,分总则、初证、继续教育、考试、证书管理、违规处理和附则。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职责分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工作。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人才服务考核评价中心负责“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三类人员”证书)的安全生产知识初证的报名、考试,继续教育的报名、培训、考试等日常管理工作。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负责“三类人员”证书的发证、变更和查询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提升了管理要求。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外省市人员从业管理规定从严。在现有“三类人员”持证上岗的前提下,规定了外省市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进沪从业,不再直接变更换发本市证书,而是要与住建部“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平台”上的证书信息进行核实,确为真实有效证书方可在沪持证上岗从业。二是违规违纪惩处力度加大。一方面缺考或者考试不合格后再报考的设定时间间隔,分别要求不少于 6 个月和 3 个月。以往没有规定,缺考占比较高,考试准备不充分,反复报名现象普遍,造成财政及行政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考场违纪的明确 3 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考试。三是失信处理力度加大。出具虚假证明材料和书面承诺的企业和个人,撤销失信人员由我市颁发的“三类人员”证书,1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同时扣除失信企业诚信分 2 分,以虚假承诺中标的项目无效。
(三)便捷了证书管理。本办法明确实行电子证书管理,待系统开发完成后,将实现“三类人员”考核网上报名、取证、变更和查询等工作环节的线上操作,精简办理流程。此外,也将进一步便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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