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的解读材料 ( 2019-12-17 )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工作,根据年度工作计划,近期市房屋管理局初步完成原《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沪房管规范保〔2012〕8号)重新制订工作,该文仅做简易修订后重新发布,主要内容维持不变。

本次修订,一是聚焦按照政策入沪人员,考虑到按政策入沪家庭的户口迁入情况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合理采纳市民的意见和建议,规定对于自身不拥有户口所在地住房的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公房承租权,且其户口所在地无直系亲属或者虽有直系亲属但直系亲属不拥有(倒查五年)户口所在地住房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公房承租权的按政策入沪人员,其户口所在地住房建筑面积可以不作计算。二是规范离婚后住房面积认定,为严肃共有产权保障房住房申请审核,规定离婚判决书或者协议书中明确无住房安置,也没有获得离婚住房安置补贴款的申请对象,离婚后户口仍保留在原结婚住房处的,其户口所在地住房面积应当予以计算,但能提供材料证明该住房为原配偶一方所有或者其他人所有的除外。三是关于征收货币安置补偿对象的住房面积计算,为有效平衡征收安置住房与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策,防止出现住房保障“福利陷阱”,并引导居民选择征收实物安置,与廉租住房保持政策统一,规定征收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后,因自身原因未购房的,五年内不得提出申请。满五年后,符合届时准入标准的,可以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