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房地产估价报告网上备案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 ( 2019-12-17 )
1、《规定》在有效期内,是否不变?
答:如果国家有新规定,本《规定》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将根据国家规定及时修订。
2、《规定》施行的起始日期?
答:施行日期为2020年1月1日,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有效期5年。
3、《规定》第二条修订的原因?
答:根据《住建部关于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6]275号)第二条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不再实行资质核准。”第三条规定“对于已取得资质等级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原资质继续有效;”备案证书和资质证书并行的过渡期已届满,本市估价机构的证书,已全部换为“备案证书”,不再持有“资质证书”。本次根据前述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4、未备案估价报告如何处理?
答:未备案的估价报告,使用人应当审慎使用。
5、由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情形的如何处理?
答:估价报告备案中,有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无正当理由对备案估价报告修改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分别记录估价机构、估价师和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的信用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