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基坑工程管理办法》文件解读 ( 2019-05-23 )

  为了加强本市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基坑工程、基坑周边环境和城市运行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起草制定了本《办法》,有关情况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近年来,因基坑工程设计、施工不当发生了较多事故,本市典型事故包括:2003年地铁四号线越江隧道联络通道坍塌导致3栋建筑物严重倾斜、黄浦江防汛墙局部坍塌事故,2009年莲花河畔景苑基坑开挖及堆土不当导致7#楼倾倒事故,2011年宝山万达广场基坑北侧围护体倾覆导致道路坍塌事故,2011年紧邻地铁世纪大道站的世纪广场项目基坑管涌严重威胁3条地铁线路运营重大险情事件,2012年松江七欣科基坑坍塌导致煤气管、道路、房屋破坏事故,2016年静安大宁金茂府项目基坑坍塌导致周边道路塌陷事故,2018年底闵行生态商务区项目基坑开挖土体滑坡致3人死亡事故等。

  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关系到城市运行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出台本《办法》,对进一步加强本市基坑工程管理,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等具有重要意义。

  二、起草情况

  我委会同市安质监总站、委行政服务中心、委科技委办公室、市审查中心等单位,开展了调查研究,在原《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基坑和桩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沪建交〔2012〕645号)和原《关于本市试行开展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通知》(沪建建管〔2013〕33号)基础上,起草了本《办法》(征询意见稿)。通过召开专题座谈会、书面征询意见等形式,向市交通、水务、民防、绿化,区建设管理委、监督机构,部分建设、勘察、设计审图、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征询了意见和建议,采纳了以上单位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对《办法》(征询意见稿)进行了完善,形成本《办法》(审议稿),经2019年4月29日召开的委2019年第3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基本框架

  《办法》包括:总则,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和义务,施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审图、监理、检测、监测单位的责任和义务,方案论证,质量安全技术管理措施,监督和信用管理,以及附则,共九章。

  (二)明确了特别重要的基坑管理要求

  本办法所称特别重要的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大于7m(含7m)的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虽小于7m,但基坑环境保护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工程;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严重险情需要修复的基坑工程。

  因特别重要的基坑工程一旦出现险情或者事故,将关系到重大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上海属于软土地基地区,特别在中心城区,高楼林立,地铁、燃气煤气管线众多,出现险情后承压水难以控制,基坑往往需要回填,不但造成工期严重延误,而且可能造成数以亿计的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人员伤亡。曾经发生数次险情和事故,有的严重威胁了地铁、黄浦江防汛墙等城市生命线工程的安全,有的造成燃气煤气管线破裂、道路坍塌,有的对由人民群众几代人积蓄购买的住宅小区造成大面积墙体开裂、严重地基沉降而无法居住,造成群体矛盾难以解决,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对该类基坑,为了切实加强本市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城市运行安全,体现论证的权威性和公正性,明确其设计、施工方案应由我委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科技委)开展论证,与原645号文件要求一致,保持了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也延续了由多年的工程实践经验教训案例而总结的经验做法,符合规定的论证费用由我委承担。

  为了将专家论证意见落地,在原大于12米基坑或者基坑环境保护等级一级的基坑试行审图的基础上,本《办法》明确:对特别重要的基坑工程,其施工图设计文件均需要进行审查,由审图机构把好安全底线关,落实基坑工程设计方案专家论证意见,以完成方案论证、设计、审图、施工、监理、监测、检测等全链条闭合管理。

  (三)明确了加强信息化管理要求

  本《办法》明确了:施工单位应进行信息化施工和远程监控管理;监测单位应当应按照规定将有关监测结果上传至基坑工程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数据共享;论证单位应将本单位的论证报告内容录入相应的信息平台,应当通过信息系统出具论证报告,报告的编号和防伪二维码由该信息系统自动生成,这样可以全面加强本市所有论证单位和所有基坑工程的管理。

  (四)明确了诚信管理要求

  本《办法》明确了: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实行诚信管理制度。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单位及相关人员,开具《上海市基坑工程质量安全(个人)黄牌警示单》、《上海市基坑工程质量安全(企业)黄牌警示单》,对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或者发生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因基坑施工造成周边房屋、管线等破坏,引发群体性、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对负有责任的单位按照《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给予以下处理:对建设单位,涉及可以采用信用承诺办理的事项,暂缓其使用承诺方式办理;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给予限期整改,整改期间,限制其承接新业务。同时对论证专家也提出了信用管理要求,以提高论证质量。

   四、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4月22日通过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

  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5.《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2011 年12 月22 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

  6.《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2014年7月25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修订通过

  7.《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 2013年4月17日 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