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开展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的解读说明 ( 2019-03-12 )

一、起草的背景

信用体系建设是市场经济的核心,也是政府转变管理方式的有效途径。建筑业信用体系建设是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领域之一。自2012年以来,按照市委、市政府加快建设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在市征信办牵头组织下,按照《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3-2015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沪府发[2012]75号文)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沪委发[2012]13号文),我委围绕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积极开展了制度设计和相关试点工作,完成了《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沪住建规范联[2018]8号)的制定,并在浦东新区的施工公开招投标中应用信用评价结果,取得一定成效。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建筑施工企业诚信机制,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2015年我们在浦东新区试点的基础之上,起草了《关于开展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的通知》(下简称《评价通知》)、《关于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使用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下简称《应用通知》)等相关文件。

二、起草过程

为做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按照委领导要求,由委建筑市场监管处牵头,会同委法规处、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上海市工程建设设计文件审查中心等单位,开展了起草工作,在2015年3月起草完成初稿后,我们分别征求了相关企业、协会、事业、市征信办等单位的意见,并在建筑建材业网站上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经过汇总分析各方意见后,我们对相关文件内容和评价标准进行了充分的研究和完善。最终,经过委法规处审核,形成了《评价通知》和《应用通知》。现由于文件到期原因,重新对外发布。

三、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沪委发[2012]13号文)、《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沪住建规范联[2018]8号)和相关文件为依据,以建立健全建筑市场的市场准入、招标投标、合同履约、安全质量和依法依规的信用记录为重点,依据“谁记录,谁负责”的原则,开展和规范信用评价和应用。

实施中按照政府主导的原则,根据建筑业企业的业绩、处罚、奖项、拖欠农民工薪酬情况、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情况,由计算机按照评价标准自动打分,并在招投标中应用评价结果。

四、主要内容

(一)《评价通知》

《评价通知》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评价通知的正文,第二部分是附件:《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2015版)》。

《评价通知》的正文部分明确了以下内容:

1、信用评价信息是在本市的建设工程中产生的信息以及在本市公共信用平台中其他相关管理部门记录的行政处罚信息。

2、由计算机根据评价标准自动打分,并在委门户网站上公开,企业登陆诚信手册生成和打印评分表。

3、明确了责任分工,我委负责综合管理,委行政服务中心负责信用评价结果公开、信用评价信息系统的日常管理,市、区(县)建设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信用信息采集管理和相关投诉处理工作。

4、企业对评价结果有投诉的,可以向委行政服务中心书面提出,委行政服务中心在10天内完成复核并书面回复复核结果。

附件:《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2015版)》明确了以下内容:

本《办法》共20条和2个附件,分四个部分,第一部为建筑市场信用信息记录原则和管理职责分工,第二部分为信用信息内容定义,第三部分为信用信息记录程序和标准,第四部分为信用信息使用和公开。

第一部分共6条,一是明确依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上海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为制定办法的依据。二是定义范围。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为“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不良行为信息”,信用信息的记录和使用等管理活动是本办法适用范围,各方主体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施工图审查、材料生产或者销售等单位以及从业企业主要负责人、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注册执业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等。三是明确职责。市建交委负责综合管理,市建管办具体负责信用平台建设和具体监督管理,市受理服务中心负责信用信息日常管理,市、区、专业建筑建材业管理部门按分工记录和使用信用信息。

第二部分共3条,一是明确了信用信息具体内容。企业信用信息包括:企业登记注册、资质、业绩信息等企业基本信息;与建设活动相关的奖项、表彰信息等良好行为信息;受到建设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或经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信息。人员信用信息包括:人员身份、资格、业绩、教育信息等基本信息;与建设活动相关的奖项、表彰信息等良好行为信息;受到建设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或经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信息。

第三部分共6条,一是明确由市建管办定期制定发布信用信息记录标准和记录程序,并组织建立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二是将不良行为分等级管理。不良行为按严重程度分为“严重、较重、一般、轻微”4个等级:“严重”,在以后公开和使用进行差别化管理。三是规定记录部门按标准程序记录和处理异议。企业基本信息是从企业建设程序手续办理、现场管理、资质资格管理、招投标管理、建材管理等过程中记录。人员基本信息从人员资格管理中获取。良好行为信息从企业或者个人获得的与建设活动相关的奖项、表彰等奖励信息中获取。不良行为信息从建设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行政处罚程序对企业实施的行政处罚记录;拖欠农民工资和工程款从查实的投诉事项获取。同时规定企业异议处理和救济渠道。

第四部分共5条,一是明确信用信息使用原则和范围,目前已在浦东试点在招投标中应用。二是明确信用信息公开内容和时效,特别是不良行为信息公开按程度设定为“轻微”的不予公开、设定为“一般”的公开一年、设定为“较重”的公开二年、设定为“严重”的公开三年。三是充分实现跨部门信息共享,扩大信息采集来源。四是对记录部门在时效和准确性提出了要求,保证信用信息准确及时。五是考虑到信用体系建设不断完善,办法有效期定为2年,在推进中不断完善。

附件分别为《上海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认定标准和程序(2014版)》和《不良行为程度划分标准》(201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