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区绿色建筑管理办法》​文件解读 ( 2019-02-27 )


    一、起草背景

崇明生态岛建设是长江经济带发展国家战略和上海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环节,2017年6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了《关于促进和保障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的决定》,其中明确提出“发展绿色建筑,加强绿色建筑规划设计和建设管理”的要求。原市政府法制办将起草《崇明区绿色建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草案)》列入崇明生态岛建设发展保障项目清单,并纳入《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十三五”规划5年目标分解和2017年工作计划》,要求由我委与崇明区政府合作,完成《崇明区绿色建筑管理办法》的起草工作。

二、主要内容和特点

《办法(草案)》共分为六章38条,包括总则、一般规定、建设管理、运行管理、相关责任和附则。

1、关于实施范围(第四条)

绿色建筑的范畴除了绿色节能外,还涵盖了装配式建筑、住宅全装修、可再生能源、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绿色建材、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绿色生态城区等内容。《办法(草案)》对崇明区绿色建筑的实施范围进行了明确,不仅包括民用建筑建设、运行、改造全过程,还包含工业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过程,与绿色建筑的总体范畴相匹配,便于区域内专项工作的推进。

2、关于管理职责(第五条)

《办法(草案)》对市和崇明区相关管理部门推进绿色建筑的具体职责做了界定。规定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重点做好崇明区绿色建筑的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市相关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绿色建筑发展推进工作;区人民政府建立绿色建筑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绿色建筑发展重大问题,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做好区域内绿色建筑相关政策制定、计划编制、具体项目监督管理等工作。

3、落实激励政策,引导绿色建筑向深度发展(第六、七条)

由于《办法(草案)》对崇明区绿色建筑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为了保障相关目标的落实,《办法(草案)》规定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第六条),同时规定相关扶持资金可纳入市对区财政转移支付范围(第七条),为激励政策的落实提供资金保障。

4、提出绿色建筑发展要求(第八条至第十五条)

关于绿色建筑管理建设标准,《办法(草案)》规定崇明区“新建公共建筑符合条件的应当按照绿色建筑二星级及以上标准建设,其中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按照绿色建筑三星级标准建设;新建居住建筑按照绿色建筑二星级及以上标准建设的比例应不低于70%,其中商品住宅全部按照绿色建筑二星级及以上标准建设”(第八条)在全市绿色建筑的统一要求(民用建筑全面实施一星级及以上标准,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达到二星级及以上标准)基础上进一步提升。

关于全装修住宅,目前本市对崇明区新建商品住宅实施全装修比例要求为30%,至2020年要求达到50%。《办法(草案)》规定“新建商品住宅应实行全装修交付(三层及以下的低层住宅除外)”(第十条)。

关于可再生能源利用,考虑到崇明区新建建筑不高于18米的风貌管控要求给太阳能利用提供了有利条件,《办法(草案)》规定新建民用建筑应当采用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全面推进崇明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同时,强调可再生能源的适用性以及与建筑的协调性(第十一条)。

关于绿色生态城区,《办法(草案)》要求崇明区“开展绿色生态城区创建工作”,从规划源头入手,使崇明区绿色建筑的发展由建筑单体向规模化发展(第十五条)。

5、关于绿色建筑建设管理(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二条)

为了使崇明区绿色建筑的目标要求落到实处,《办法(草案)》将绿色建筑建设要求嵌入从土地供应、立项审查、设计文件审查、施工到竣工验收备案的项目全过程监管流程,形成闭环管理,保障相关指标的严格落实(第十六、十七、十八、十九条)。

针对绿色建筑施工图随意变更,缺乏监管的问题,《办法(草案)》要求绿色建筑实行专项验收制度,不符合要求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区建设管理部门发现未进行专项验收,应当责令整改后重新验收(第二十条、二十一条),保障绿色建筑相关技术的严格落实。

《办法(草案)》明确要求建设单位应在商品房预(出)售合同和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中载明绿色建筑性能指标、技术措施和保护要求、保修期等内容(第二十二条)。通过信息公示,一方面有利于保证购房人对房屋绿色建筑技术应用情况的知情权,便于用户后期运营管理和日常维护;另一方面也可减少买卖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性,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并对绿色建筑技术的落实情况形成公众监督。

6、关于绿色建筑的运行管理(第二十三至二十五条)

针对建设单位、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法律责任不清晰,相互推诿致使绿色建筑建设、运行脱节的问题,本《办法(草案)》明确了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运行阶段的主体责任《办法(草案)》要求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承担绿色建筑运行维护责任,确保相关技术设备正常运行(第二十三条),并将符合绿色建筑特点的物业管理内容纳入物业服务合同,避免在绿色建筑运行过程中,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绿色建筑相关设备设施建而不用的现象(第二十四条)。《办法(草案)》同时规定,对绿色建筑进行装修时不得破坏原有的围护结构、用能设备、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等绿色建筑相关设备设施(第二十五条)。

7、关于高耗能建筑用能监管(第二十七、二十九条)

为应用好建筑能耗基础数据,将其作为节能监管的依据,《办法(草案)》拟通过对标合理用能指南,对能耗超标的高耗能建筑进行强制性能源审计和能耗公示(第二十七条),对高耗能建筑进行重点用能监管。并提出研究推广适应上海特点的低耗能建筑,尝试进行能耗限额管理,对于能耗超标的建筑,《办法(草案)》提出“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通过建筑综合效能调适、节能改造等手段降低建筑能耗,使其符合合理值要求”(第二十九条),逐步建立能耗限额管理的长效机制。

8、关于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第三十二条)

当前,室内空气污染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针对公众密切关注的室内空气污染问题,《办法(草案)》中首次提出“幼儿园、中小学校、医疗和养老设施在重新装修投入使用之前,应当对室内空气污染物含量进行复验,并将检测结果在建筑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张贴公示。”充分体现了对敏感人群的关切,倒逼室内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