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房屋建筑工程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解读说明 ( 2019-02-15 )
一、起草的必要性和制定过程
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关系到广大建筑工人切身利益,也影响着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2016年以来,国家和本市先后发布《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以及《关于本市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6]35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在此背景下,我们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密切合作,针对用工管理、登记台账、按月足额支付等重点问题,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专项文件。在这些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推进情况,2018年8月以来,我委启动了《上海市建筑工程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起草工作。2018年10-11月,广泛征求各区建设管理部门、行业内建设、施工企业及相关行业协会意见,在充分吸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上海市房屋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创新点
(一)关于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见《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主要覆盖我委负责现场监督管理的工程项目,明确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建筑工人的工资支付活动,适用本办法。《管理办法》同时明确本市房屋建筑工程建筑工人(以下简称“建筑工人”)工资应当按月足额支付、实行通过银行卡支付制度,并按照“用工前办理银行卡登记,用工中过程监管,用工后及时支付”原则实施。
(二)关于各方责任义务(见《管理办法》第五条)
《管理办法》进一步梳理了参建各方对于工资支付的责任义务。首先,招用建筑工人、并与其签订合法劳动合同的建筑施工企业(即“用人企业”),应当承担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的主体责任。其次,与用人企业签订劳务合同、建立劳务关系的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即“用工企业”),应当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应的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的管理责任;对因转包挂靠、违法分包、拖欠工程款等行为导致拖欠工人工资的,从重追究责任企业责任。最后,建设单位应当确保工程款和人工费及时支付,督促协调各方企业发放建筑工人工资的日常监管。
(三)关于分账管理和专用账户(见《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
《管理办法》明确本市建筑工程领域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从而推动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同时,加强源头管理,明确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应当在招标投标文件、承发包合同中单列人工费和结算条款,并在合同信息报送中登记人工费总额及支付节点。《管理办法》还明确,施工企业应当在本市开设工资专用账户,并以工程项目为单位设立子账户。
(四)关于总包代发(见《管理办法》第十条)
《管理办法》明确本市推行总包代发制度,具体为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以不低于本市当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务企业建筑工人代发月基本工资。此项工作要求劳务企业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书面委托协议,且建筑工人每月基本工资发放信息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劳务企业、银行三方同步确认、同步监督。
(五)关于银行卡登记及支付流程(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
《管理办法》明确本市推行银行卡支付工资制度,并对银行卡登记、办理、支付流程等进行了细化。《管理办法》明确建筑工人上岗前,用人企业应当登记其用于工资发放的个人银行卡信息,或为其办理实名制工资银行卡,并将银行卡信息录入本市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此项工作以“一人一卡”为原则,避免工人流转到其他工地后重复登记或办卡。同时,要求用工企业与用人企业签订劳务合同、建立劳务关系后,应当核查用人企业的实名制信息、上岗工人劳动合同及银行卡信息。《管理办法》细化了工资支付的流程及相关管理要求。首先,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将人工费支付至用工企业工资专用账户。其次,用工企业收到人工费后,除去属于第十条所规定代发的月基本工资外,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将人工费支付至用人企业的专用账户。
(六)关于考勤及工作量核算(见《管理办法》第九条)
《管理办法》在强化参建各方的责任的基础上,确立了以考勤及工作量核算作为主要支付依据。《管理办法》明确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与本市实名制系统相关联的门禁管理系统,记录建筑工人进出场情况。用人企业应当记录建筑工人每日的考勤情况及实际工作量,经建筑工人本人签字确认后,形成建筑工人工资应付清单,每月报用工企业备案。用工企业应当依据日常管理及考勤信息按月或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核实用人企业工作量,作为向用人企业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的依据。同时,要求有关信息应及时录入本市工资支付台账登记系统和人工费支付台账登记系统。
(七)关于欠薪保障(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管理办法》进一步落实了清偿欠薪责任。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划拨人工费致使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应当以未结清的人工费为限,向用工企业工资专用账户注入资金。用工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人工费致使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以未结清的人工费为限,先行清偿建筑工人工资。用人企业因自身原因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建筑工人工资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未结清的人工费为限,先行垫付建筑工人工资,相关责任由用人企业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