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2021-08-12 )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告

上海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对《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为进一步发扬立法民主,现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及相关说明在解放日报、上海法治报、东方网(www.eastday.com)、新民网(www.xinmin.cn)、上海人大网、“上海人大”微信公众号上全文公布,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再提请以后的常委会会议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

2021年8月10日至8月25日

二、反映意见的方式

(一)来信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立法一处;邮政编码:200003

(二)电子邮件:fgwyc@spcsc.sh.cn

(三)传 真:63586499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21年8月10日


关于《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制定背景

城市更新对于加快转变城市发展方式、统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推动城市空间结构优化和品质提升,具有重大现实意义。近年来,上海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在实践中也积累了一定的有益经验,有必要从地方性法规层面,进行制度创新,破解实践难题,为有效推进城市更新工作,建设宜居、绿色、韧性、智慧、人文城市,提供法治保障。

二、主要内容

(一)明晰工作机制。一是明确市政府建立协调推进机制,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并研究、审议相关重大事项;二是明确相关政府部门具体职责分工,明确区政府和相关管委会是推进本辖区城市更新工作的主体;三是本市设立城市更新中心,承担城市更新相关工作;四是建立城市更新信息系统,加强对更新活动的服务保障和动态监管。

(二)强化源头引领。明确市级层面编制城市更新指引,作为指导本市开展城市更新活动的纲领性文件,区政府和相关管委会编制更新行动计划。同时,规定在更新建议提出、更新指引、行动计划编制等过程中要广泛听取意见。

(三)突出区域统筹。一是建立区域更新统筹机制,由更新统筹主体负责推动达成区域更新意愿、整合市场资源、编制区域更新方案,统筹、推进更新项目实施;二是建立更新统筹主体遴选机制,公开、公平、公正地遴选统筹主体,风貌保护、产业园区转型升级、基础设施整体提升等特定情形可以由政府直接指定统筹主体;三是对区域内更新项目所涉及的审批流程进一步优化、简化,并在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高度等规划指标方面提供更大的保障力度。

(四)实施多样化保障措施。一是标准保障上,历史建筑保护、旧住房更新项目中现行建筑间距、绿化、市政配套等标准难以适用的,要求有关部门按照环境改善和整体功能提升的原则,制定适合城市更新的标准和规范;二是规划保障上,明确更新区域内项目用地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指标可以按照规划予以优化,零星更新项目可以采取相应鼓励措施,旧住房更新项目可以按规划增加建筑量;三是用地保障上,规定了土地组合供应、重新设定土地使用年限等措施。

(五)破解更新难点问题。一是明确旧住房拆除重建、成套改造的,在达到规定签约比例后,业主拒不配合的,规定了“调解+裁决”的方式,公房承租人拒不配合的,公房出租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鼓励存量产业用地实施更新时分级实施相应的能源、规划、土地、财政等政策,促进产业用地高效配置;三是对修缮活动提出要求。

(六)确立全方位监督管理体系。确立城市更新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由管理部门共享信息、协同监管。此外,还对政府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人大监督等方面作了专门规定。

(七)发挥浦东引领作用。一是明确可由浦东新区政府直接指定更新统筹主体对于原成片出让区域等建成区进行更新;二是鼓励浦东探索建设用地垂直空间分层设立使用权;三是支持浦东探索不同产业用地类型合理转换等。

三、关于征求意见的重点

社会各界可以重点对以下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1、对进一步形成推进城市更新合力的意见和建议;

2、对城市更新内容和要求的意见和建议;

3、对进一步加强更新保障力度的意见和建议;

4、对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其他意见、建议。


《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