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2021-01-01 )
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及时、准确获取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的政府信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 公开范围
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1、 机构职能:
本机关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下(直)属单位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2、 政策法规
以本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章文件等。
3、 规划计划
工程建设;城市管理;住房保障;住房建设发展等专项规划;年度计划;工作要点等。
4、 行政业务
本部门各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办理的流程、时限、要件、服务时限等;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情况;财政信息等。
具体信息可参见本机关编制的《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目录》。
(二) 公开渠道
1、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http://zjw.sh.gov.cn)
2、 委相关领导参与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
3、 “上海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房可圆”政务微博
4、 “上海住房城乡建设管理”、 “上海建筑业”微信公众号
5、 其他:报刊、广播、电视等
同时,在上海市档案馆设置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三) 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依据《条例》精神,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一)申请接收方式
1、 当面提交
本机关设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窗口,申请人可至现场当面提交申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雪野路1000号(近沂南路)
办公时间:9:30—11:30,13:30—17:00(国定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23115960(兼传真)
2、 信函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邮政寄送方式向本机关提交申请。
来信请寄:大沽路100号2713室,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收),同时须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政编码:200003
3、 网上申请
申请人可登陆本机关门户网站,在政务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在线填写表格并提交申请。
申请人也可登陆“中国上海”门户网站,在政务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在线填写表格并提交申请(市政府部门选择“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二)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在本机关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领取或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专栏下载打印。
2、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对于符合《条例》、《规定》申请要求的,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第二十三条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根据相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办理期限: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本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3、申请不符合《条例》、《规定》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机关设立政府信息公开受理处(对外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名义),承办委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办公地址:大沽路100号
邮政编码:200003
联系电话:021-23111111转市住建委办公室
电子邮箱:jianshejiaotong@126.com(本邮箱仅用于接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意见建议,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参阅前述“申请接收方式”)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2021年1月1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