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 2011-02-23 )

2011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2年1月16日

  

  引 言

  本年度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由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编制。全文包括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类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举报申诉等情况,咨询处理等相关政务公开工作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并附相关说明和指标统计附表、示意图等。本年度报告的电子版可以在本委政府网站(http://www.shucm.sh.cn/gb/jsjt2009/index.html)上下载。本年度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1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如对本年度报告有任何疑问,请联系: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办公室:23116429。

  

  一、概 述

  根据《规定》要求,2004年5月1日起我委开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为此,专门配备了3名兼职工作人员(办公室1、法规处1、信息中心1),设立了1个信息申请委托受理点。截至2011年底,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运行正常,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申请以及答复工作均得到了顺利开展。

  主要工作如下:

  (一)不断加强组织领导,继续完善各项制度

  我委领导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给予具体的工作指导,协调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重要问题。按照委党政领导主抓、办公室组织协调、法规部门审核、各业务部门承办、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要求,成立了由党委办公室、行政办公室、纪检监察、信息、法规、保密、工会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我委办公室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职能处室,在实现政府信息发布、依申请公开受理、政府信息咨询、本市建设交通网站建设等方面开展了大量的工作。同时,继续完善各项制度,形成各项工作的长效机制:深化推进《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等制度的落实,加强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审核贯穿公文生成全过程,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程序、信息更新程序、申请公开程序、网上咨询答复程序、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范、信息统计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意见征询工作办法等各项工作制度,继续通过公开意见箱、监督电话、投诉信箱、网上评议等方式自觉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二)进一步强化建设和管理,有针对性地开展各项工作

  为配合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我委2011年初开展了新一轮“上海建设交通”网站改版,进一步优化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页面和功能设置。做好每月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咨询、申请、答复情况的统计工作;及时向市信息委报送月度、季度统计数据;按时完成主动公开类信息的送交报备;按规范编制并及时报送、公开年度报告;做好重大决定草案公开情况和免予公开政府信息类目的备案工作。明确要求建筑业管理、市政公路燃气等部门根据自身特点,采用多种形式,公开办事事项、办事依据、办事行为规范、办事程序等,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今年,着重做好财政性资金、工程建设领域项目、城市运行管理等信息公开工作,不断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

  (三)积极拓宽信息公开渠道,方便群众知情和监督

  “上海建设交通网”作为信息公开的一个重要渠道,在“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内设立了“最新公开信息”、“依申请公开”、“办事规程”、“行业管理”、“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年报”、“公示公告”等子栏目,便于市民了解、查询我委有关信息,接受社会对我委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对与市民利益关联度最大的“公示公告”栏目,我委从内容上加以细化,涵盖了道路阻断公示、掘路占路计划及信息、快速路封路信息、建筑建材业招标信息、中标结果、企业资质等信息。在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基础上,重视运用新闻媒体作用,通过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定期和不定期地向广大人民群众、单位用户发布本部门的政府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同时,积极发挥“12319”城建服务热线作用,着重做好答复市民对建设交通行业政策文件精神的咨询工作,汇集群众对政府工作的建议,使之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一个重要补充渠道。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我委按照《条例》、《规定》,坚持“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积极做好主动公开工作。截至到2011年底,累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2409条,全文电子化率达100%,其中,本年度新增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338条,全文电子化率达100%,较上年度同期主动公开量增加-37%。其中,工程建设类信息59条,占17.5%;交通管理类信息32条,占9.5%;城市管理类信息29条,占8.6%;便民、服务类信息201条,占59.4%;其他类信息17条,占5%。

  (一)主动公开范围

  主动及时公开道路阻断公示、掘路占路计划及信息、快速路封路信息、建筑建材业招标信息、中标结果、企业资质以及重大工程建设等信息。除此之外,着重督促做好以下五项内容的梳理公开:1、重点推进财政性资金公开透明,通过建设交通委网站向社会主动公开部门预算编制说明和“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表;2、加强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工作,公开本年度市重大工程选介,发布项目名称目录、概况、建设时间、施工管理信息等信息,并继续加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公开力度,公开项目招投标、施工管理、企业资质、人员资格等信息;3、加强城市运行管理相关信息公开,通过网站、公路官方微博以及各类新闻媒体等渠道,及时发布涉及公路管理政策法规、养护大中修工程招投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封道养护施工、市民出行信息(灾害性天气、突发事故)等信息,定期发布本市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综合项目月度计划,适时发布排堵保畅等交通研究或研判信息;4、做好公共服务类(燃气)信息公开,准确、及时发布燃气类许可审批、安全服务、专项政策、服务窗口、加气站营运、器具备案、器具维修、燃气价格等便民服务信息;5、有序推进行政处罚类信息公开。

  (二)主动公开途径

  在主动公开信息工作中,为方便公众了解信息,我委主要通过不断健全政府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上海建设交通网”作为信息公开的一个重要渠道,在“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内设立了“最新公开信息”、“依申请公开”、“办事规程”、“行业管理”、“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年报”、“公示公告”等子栏目,便于市民了解、查询我委有关信息,重点是本市建筑建材业管理、重大工程建设的相关信息,并接受社会对我委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对与市民利益关联度最大的“公示公告”栏目,我委从内容上加以细化,涵盖了道路阻断公示、掘路占路计划及信息、快速路封路信息、建筑建材业招标信息、中标结果、企业资质等信息。明确要求建筑业管理、市政公路燃气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特点,采用多种形式,公开办事事项、办事依据、办事行为规范、办事程序等,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我委还通过市档案馆,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政府新闻发布会等进行政府信息公开。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一)申请情况

  我委2011年度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10件,其中当面申请51件,网上申请151件,信函申请8件。

  从申请的信息内容来看,约60%是涉及建筑施工许可证类信息,其余是涉及房屋拆迁所适用政策类信息、建筑企业资质、注册建造师情况等的信息。

  (二)申请处理情况

  在210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已经答复的为204件,其余6件申请按照《条例》和《规定》顺延到下年度答复。

  在已经答复的204件申请中,“同意公开”的54件,占总数的26.5%,主要涉及建筑施工许可证等信息。“同意部分公开”8件,占总数的3.9%,主要涉及初步设计等信息。

  其他情况142件。其中,“非《规定》所指政府信息”1件,占总数的0.5%;“信息不存在”27件,占总数的13.2%;“非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73件,占总数的35.8%;“重复申请”6件,占总数的2.9%;“不予公开”4件,占总数的2%;“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6件,占总数的2.9%;“申请内容不明确”5件,占总数的2.5%。

  (三)依申请收费及减免情况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依申请收费情况未发生。

  

  四、复议、诉讼和申诉举报等情况

  我委2011年度发生针对本部门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复议案8件,主要事由是未提供相关信息,其中被行政复议处理机关确认违法和有瑕疵的案件有0件。

  发生针对本部门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诉讼案5件,主要事由是未提供相关信息,,其中被法院确认违法和有瑕疵的案件有0件。本年度与诉讼有关的费用支出未发生。

  

  五、咨询处理等相关政务公开工作情况

  我委2011年度共接受市民咨询393次,其中咨询电话接听191次,当面咨询接待52次,网上咨询150次。我委2011年度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访问量为999048次,其中按点击率排序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依次是:工程建设、交通管理、重大工程、公示公告。

  

  六、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主动公开的范围有待进一步扩展,公开数量有待增加;二是为社会提供政府信息的方式和渠道有待进一步优化和拓展;三是向申请人提供指导和帮助的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

  (二)改进措施

  1、积极拓展公开内容。针对群众普遍关注、询问频率高的政策法规、办事程序等重点、热点信息,在网站上建立专门的咨询服务窗口,开展通俗化、问答式的服务解读,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服务水平;进一步梳理在依申请公开案件中申请次数较多且可以予以公开的信息,通过变依申请公开信息为主动公开信息的做法,提高政府行政透明度。

  2、不断优化、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宣传力度,引导公众正确行使知情权。

  3、针对部分公众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对所需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或文号或者确切特征的描述确有困难、且部分申请内容具有明显咨询性质的情况,将尽力做到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在受理点、电话咨询中加强宣传解释工作,提供必要的帮助,方便公众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一方面提高网站答疑解惑的功能,方便公众浏览查询所需政府信息。

  

  七、说明、附表、附图

  (一)其他说明

  本年度新增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统计范围仅限本委机关,不包括下属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组织。统计期限为2011整个自然年。

  (二)附表、附图(点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