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本市2021年村镇建设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 ( 2022-01-08 )

索取号 3589258689/2022-00005 载体类型 发布机构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文件编号 沪建村镇〔2022〕22 号 记录形式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关键词 内容描述

沪建村镇〔2022〕22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做好本市2021年村镇建设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

 

各涉农区建设管理(交通)委: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建设统计工作的通知》(建办计函〔2021〕517号)的要求,现将本市2021年度村镇建设统计年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村镇建设统计工作要求

村镇建设统计是国家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调查统计应严格执行《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要求,国家统计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分别开展全国村镇建设统计数据的抽查考核和通报。

(一)区统计工作要求

各涉农区建设管理(交通)委对本区村镇统计工作负总责,应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有效组织开展统计。认真审核乡镇基础数据、汇总分析区综合指标,发现存疑数据及时核查,区综合指标应按条线书面征询区相关部门意见,保障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二)乡镇统计工作要求

镇(乡)人民政府既是村镇建设统计的数据源头,也是数据填录者,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数据的记录保存,以及统计调查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1.明确工作分工。镇(乡)人民政府应确定村镇建设统计工作分工,确定统计调查对象(村镇建设统计数据提供部门)和统计调查人员,明确职责分工,共同学习统计制度和要求。

2.明确工作要求。

乡镇统计调查对象的工作要求: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应当由填报人员和单位(部门)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乡镇统计调查人员的工作要求:应认真审核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完整或存在明显错误的,应由统计调查对象依法予以补充或者改正。杜绝编造虚假统计数据、迟报统计资料。按规定保存涉及统计指标的相关统计资料。

二、2021年度全国村镇建设统计

(一)统计内容

请组织填报“城乡建设统计信息管理系统”中2021年度全国村镇建设统计报表,包括村镇基本情况基层表、市政公用设施基层表(建成区部分)、市政公用设施基层表(村庄部分)、房屋建筑基层表、建设投资基层表等。

(二)报送方式及时间

数据报送采用联网直报,登录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www.mohurd.gov.cn)-统计-统计信息系统登录-城乡建设统计信息管理系统,用户名和密码同去年一致,如遗失可联系上级单位查询。

具体工作进度安排:

1.各区应将报表任务迅速布置到基层单位,基层单位填报数据后,各区汇总单位利用直报系统同步审核汇总。

2.2022年2月21日前,各区应完成本区数据的填报、汇总和初审工作。

3.各区结合住房城乡建设部数据审核意见,逐一核实、修改,上报定稿数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定数据后,各区应按要求报送纸质数据,加盖公章、单位负责人签字。

如遇信息系统技术问题,请与住房城乡建设部技术服务单位联系。

业务咨询电话:23116412

技术服务电话:4001199797 17610827298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建设统计工作的通知(建办计函〔2021〕517号)

 

2022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