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20-01-20 )

索取号 3589258689/2020-00002 载体类型 发布机构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文件编号 沪建法规〔2020〕4 号 记录形式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关键词 内容描述

沪建法规联〔2020〕4号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市城管执法局    市房屋管理局

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文,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要求,对进一步推进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九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紧紧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决策和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部署,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为核心,以健全基层行政执法体系为重点,推进跨部门、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进一步理顺相关专业管理部门与城管综合执法部门权责权限,科学界定和规范权责边界,着力解决执法效率较低、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等问题,构建资源整合、职责清晰、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为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工作目标

(一)科学界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范围,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效率。重点在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执法频率高、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且需要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领域推行综合执法,通过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效率。

(二)进一步推进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综合行使。根据《指导意见》和国家住建部《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的要求,在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已经相对集中行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综合行使,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阶段可以纳入相对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做到全部纳入。

(三)统一规划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并分步骤实施到位。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要统筹考虑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协调性,综合考虑公共秩序管理和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合理整合执法资源,在对本市已经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开展评估的基础上,统一规划进一步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分步骤予以实施推进。

(四)加强专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的执法协同。建立健全专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和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健全专业管理部门前端管理与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后端执法之间的案件移送工作制度,形成管理和执法工作合力。建立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有效对接,加大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决定的司法强制执行力度。

三、工作内容

(一)衔接好已经相对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根据《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和《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本市市、区和街镇三级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已经相对集中行使428项行政处罚事项,包括市容环境卫生和绿化管理、市政工程、水务、环境保护、工商管理、建设、城乡规划、物业管理、空调设备安装使用、出租汽车和停车场管理等十二大类的违法行为,充分体现了综合执法对街面上经常发生、群众诉求矛盾突出、涉及多家执法主体、需要集中执法力量即时快速查处违法事项的执法优势。进一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应当坚持执法效率优先的原则,与现有的集中处罚事项和执法体制稳妥、有序地衔接。

(二)积极推进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相对集中

1.本次相对集中的执法事项

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部分行政处罚权集中划转至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行使。

(1)建筑业管理方面。将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行政处罚事项划转城市管理执法部门集中行使。

其余对建筑业资质审批、建设工程招投标、质量和安全监督等管理中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因行为专业性强、由专业管理部门继续行使行政处罚权有利于提高执法效率,由专业管理部门继续实施。

(2)房屋管理方面。根据房屋管理部门机构设置的具体情况,将房屋管理类的全部行政处罚事项,整体划转至城市管理执法部门集中行使,包括房地产市场管理、物业管理、住房保障管理、房屋拆迁管理和优秀历史保护建筑管理。以后法律、法规和规章新设立的房屋管理行政处罚事项,也一并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集中行使。

2.工作步骤

(1)完成《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的修订,同时完成专业管理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协同工作机制的对接,建立和完善定期会商联合执法、执法联络员等工作制度,开展城管执法队员的培训。

2020年5月1日起,新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处罚权改革全面实施。

(2)根据国家及本市深化机构改革和行政体制改革工作进程,在下一步改革条件成熟后,适时再将建筑业管理其他行政处罚事项逐步划转至城市管理执法部门。

(三)完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分层分类执法机制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要进一步理顺市、区、街镇三级执法体制,对于与基层治理、社区治理密切相关的事项,下沉至街镇执法中队,提升执法效能;对于专业性较强、需要跨区域执法等不适宜由基层城管执法中队进行执法的事项,由市、区两级城管执法部门直接行使。

四、保障措施

为确保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进一步顺利推进,以适应加强城市综合管理的需要,在以下方面加强保障:

(一)组织保障。建立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牵头,市委编办、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房屋管理局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城管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协调、解决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对区、街镇的指导和协调。各区、街镇要高度重视城管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工作,由区分管领导牵头,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细化本地区城管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工作,并稳妥推进,继续发挥好群租治理、住宅小区综合治理等行之有效工作机制的优势,推进解决城市管理的难题顽症。

(二)法制保障。及时开展《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修订工作,明确进一步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并明确此类处罚权和强制权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集中行使后,原专业管理部门不再行使。同时。进一步完善跨部门执法协同联动机制和案件移送程序规定,为本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拓展执法范围、有序衔接专业管理与集中执法提供法律依据,实现深化改革与法制保障有机统一。

(三)队伍保障。按照划转的执法职责,合理设置岗位,科学确定城市管理执法人员配备比例标准,进一步充实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人员编制,实现责任和权利的统一,确保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力量与所承担的执法任务相匹配。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管理、职务晋升和交流、培训等制度,注重人才培养,优化干部任用和人才选拔机制。严格执法人员素质要求,着力提升执法人员业务能力,打造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廉洁务实的执法队伍。切实解决基层执法队伍基数大、职数少的问题,实现职业发展机会平等。完善基层执法人员工资政策,研究通过工伤保险、抚恤等政策提高风险保障水平。

(四)经费保障。按照事权和经费应当适应的原则,健全责任明确、分类负担、收支脱钩、财政保障的经费保障机制,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预算经费足额安排。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增加对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装备、技术等方面的资金投入,保障执法工作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