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部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16-09-05 )
索取号 | AB4901168-2016-003 | 载体类型 | 这种 | 发布机构 | |
文件编号 | 沪建法规〔2016〕664号 | 记录形式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
关键词 | 内容描述 |
沪建法规〔2016〕664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公布部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市政府第26号令),我委对部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就清理结果通知如下:
1、对《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11〕497号)等5件文件(见附件1)予以废止,不再继续施行;
2、对《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廉租住房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沪房地资廉(2001)280号)等2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宣布失效;
3、对《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沪房管规范征〔2012〕9号)等6件文件(见附件3)延长有效期,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
4、对《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11〕511号)等39件文件(见附件4)经评估需继续实施,现予重新发布,有效期自2016年8月8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
附件:
1、废止的委规范性文件;
2、宣布失效的委规范性文件;
3、延长有效期的委规范性文件;
4、重新发布的委规范性文件。
二○一六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