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建筑能源审计工作的通知 ( 2020-07-17 )

索取号 3589258689/2020-00088 载体类型 发布机构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文件编号 沪建建材联〔2020〕352 号 记录形式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关键词 内容描述

沪建建材联〔2020〕352号

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建筑能源审计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上海市节 约能源条例》《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进一步推进本市建筑能源审计工作,持续提升建筑能效水平, 现就本市建筑能源审计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审计重点实施范围

本市各级建筑节能管理部门应重点对下列建筑进行能源 审计: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1000  吨标准煤以上(含 1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或年电力消费量 500 万 千瓦时以上的重点用能建筑。

(二)未安装建筑能耗监测装置、未上传能耗数据或上传 能耗数据不稳定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或大型公共建筑。

(三)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 效率低、能耗指标不满足本市不同类型建筑合理用能指南要求 的公共建筑。

鼓励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 按照相关标准自主实施建筑能源审计。

二、审计内容和指导价格

本市各级建筑节能管理部门应按照《公共建筑能源审计标 准》(DG/TJ 08-2114)等标准要求开展建筑能源审计,能源审 计费用可参照指导价格执行。建筑能源审计分为一级、二级和 三级能源审计,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每年分解的建筑能源审 计任务,各区和相关委托管理单位应实施二级及以上能源审 计。不同等级能源审计内容和指导价格如下:

(一)一级能源审计内容

1.建筑基本概况检查:包括审阅并记录建筑面积、围护结 构、不同功能区域面积及其运行时间等建筑基本信息。

2.建筑用能设备基本信息检查:包括审阅并记录建筑内主 要用能设备的名称、型号、数量、出厂日期、额定参数等基本 信息以及运行模式。

3.建筑能耗数据信息检查:包括审阅并记录建筑全年能源 账单数据、计量数据、运行记录、分析报告、建筑自动化系统存储的记录数据以及能源分摊协议等资料。

4.当有分项能耗计量系统时,检查建筑能耗分项计量、监 测管理系统现状,并对能耗监管和计量现状进行评价。

5.计算、分析建筑总能耗指标,将建筑能源消耗量统一折 算为标准煤耗量,并依据国家或本市能耗相关标准进行对标。

6.分别对建筑内不同功能、有代表性的房间或区域至少三 处,在正常使用情况下的建筑室内环境品质进行检测,检测内 容包括室内温度、相对湿度、二氧化碳浓度、照度等;还应评 判检测区域的室内环境品质是否符合国家、行业或本市现行标 准中的相关规定。

(二)二级能源审计内容

1.建筑基本概况检查:包括审阅并记录建筑面积、围护结 构、不同功能区域面积及其运行时间等建筑基本信息。

2.建筑用能设备基本信息检查:包括审阅并记录建筑内主 要用能设备的名称、型号、数量、出厂日期、额定参数等基本 信息以及运行模式。

3.建筑能耗数据信息检查:包括审阅并记录建筑全年能源 账单数据、计量数据、运行记录、分析报告、建筑自动化系统 存储的记录数据以及能源分摊协议等资料。

4.当有分项能耗计量系统时,检查建筑能耗分项计量、监 测管理系统现状,并对能耗监管和计量现状进行评价。

5.计算、分析建筑总能耗指标,将建筑能源消耗量统一折算为标准煤耗量,并依据国家或本市能耗相关标准进行对标。

6.分别对建筑内不同功能、有代表性的房间或区域至少三 处,在正常使用情况下的建筑室内环境品质进行检测,检测内 容包括室内温度、相对湿度、二氧化碳浓度、照度等;还应评 判检测区域的室内环境品质是否符合国家、行业或本市现行标 准中的相关规定。

7.对建筑能源管理状况进行检查,找出建筑能源管理系统 存在的问题。

8.对建筑主要用能设备的运行状况进行检查,找出主要用 能设备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9.计算、分析建筑分项能耗指标:包括暖通空调系统、照 明系统、室内用能设备系统、动力系统、生活热水系统等分项 能耗指标。

10.根据建筑实际情况,找出建筑能源管理、用能系统和 行为节能等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节能改进合理化建议。

(三)三级能源审计内容

1.建筑基本概况检查:包括审阅并记录建筑面积、围护结 构、不同功能区域面积及其运行时间等建筑基本信息。

2.建筑用能设备基本信息检查:包括审阅并记录建筑内主 要用能设备的名称、型号、数量、出厂日期、额定参数等基本 信息以及运行模式。

3.建筑能耗数据信息检查:包括审阅并记录建筑全年能源账单数据、计量数据、运行记录、分析报告、建筑自动化系统 存储的记录数据以及能源分摊协议等资料。

4.当有分项能耗计量系统时,检查建筑能耗分项计量、监 测管理系统现状,并对能耗监管和计量现状进行评价。

5.计算、分析建筑总能耗指标,将建筑能源消耗量统一折 算为标准煤耗量,并依据国家或本市能耗相关标准进行对标。

6.分别对建筑内不同功能、有代表性的房间或区域至少三 处,在正常使用情况下的建筑室内环境品质进行检测,检测内 容包括室内温度、相对湿度、二氧化碳浓度、照度等;还应评 判检测区域的室内环境品质是否符合国家、行业或本市现行标 准中的相关规定。

7.对建筑能源管理状况进行检查,找出建筑能源管理系统 存在的问题。

8.对建筑主要用能设备的运行状况进行检查,找出主要用 能设备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9.计算、分析建筑分项能耗指标:包括暖通空调系统、照 明系统、室内用能设备系统、动力系统、生活热水系统等分项 能耗指标。

10.节能专项检测:根据建筑实际情况,开展建筑主要用 能系统性能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一项或多项针对性专项检测。

11.节能潜力分析:找出建筑能源管理、用能系统和行为 节能等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节能改进合理化建议。

12.节能改造方案:提出针对性且具备可操作性的节能改 造方案;测算其节能量,对实施节能改造所需的费用和回收期 进行概算。

(四)能源审计费用指导价格

 

能源审

计等级

 

建筑面积(x)

能源审计费用

(万元)

 

备注


 

 

一级能

x<2 万 m2

2

/


 

2 万 m2≤x<10 万 m2

 

2+(x -2)×0.25

基准价 2 万元,超过 2 万 m2

的面积按 0.25 元/m2


源审计


 

x≥10 万 m2

 

4+(x-10)×0.1

基准价 4 万元,超过 10 万

m2 的面积按 0.1 元/m2


 

 

二级能

x<2 万 m2

4

/


 

2 万 m2≤x<10 万 m2

 

4+(x-2)×0.5

基准价 4 万元,超过 2 万 m2

的面积按 0.5 元/m2


源审计


 

x≥10 万 m2

 

8+(x-10)×0.2

基准价 8 万元,超过 10 万

m2 的面积按 0.2 元/m2


 

 

三级能

x<2 万 m2

12

/


 

2 万 m2≤x<10 万 m2

 

12+(x-2)×2.0

基准价 12 万元,超过 2 万

m2 的面积按 2.0 元/m2


源审计


 

x≥10 万 m2

 

28+(x-10)×0.5

基准价 28 万元,超过 10

万 m2 的面积按 0.5 元/m2


备注:不同建筑类型如旅游饭店建筑、办公建筑、医疗卫生建筑、商业建筑、学


校建筑等,建筑面积相同情况下,建筑功能的差异性对能源审计实际工作量会造


成一定的影响。根据实际建筑功能复杂程度,在此表能源审计费用基础上,可选


取 0.8 至 1.2 的能源审计费用调整系数。



三、市级建筑节能管理部门开展建筑能源审计的内容和费用

为充分发挥建筑能源审计的实施效果,本着节约资金的原则,市级建筑节能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建筑能源审计按照以下 审计内容和费用执行。鼓励各级建筑节能管理部门参照执行。

(一)能源审计内容

1.建筑基本概况检查:包括审阅并记录建筑面积、围护结 构、不同功能区域面积及其运行时间等建筑基本信息。

2.建筑用能设备基本信息检查:包括审阅并记录建筑内主 要用能设备的名称、型号、数量、出厂日期、额定参数等基本 信息以及运行模式。

3.建筑能耗数据信息检查:包括审阅并记录建筑全年能源 账单数据、计量数据、运行记录、分析报告、建筑自动化系统 存储的记录数据以及能源分摊协议等资料。

4.当有分项能耗计量系统时,检查建筑能耗分项计量、监 测管理系统现状,并对能耗监管和计量现状进行评价。

5.计算、分析建筑总能耗指标,将建筑能源消耗量统一折 算为标准煤耗量,并依据国家或本市能耗相关标准进行对标。

6.分别对建筑内不同功能、有代表性的房间或区域至少三 处,在正常使用情况下的建筑室内环境品质进行检测,检测内 容包括室内温度、相对湿度、二氧化碳浓度、照度等;还应评 判检测区域的室内环境品质是否符合国家、行业或本市现行标 准中的相关规定。

7.对建筑能源管理状况进行检查,找出建筑能源管理系统 存在的问题。

8.对建筑主要用能设备的运行状况进行检查,找出主要用 能设备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9.计算、分析建筑分项能耗指标:包括暖通空调系统、照 明系统、室内用能设备系统、动力系统、生活热水系统等分项 能耗指标。

10.节能专项检测:根据建筑实际情况,选取至少2项内容 进行节能专项检测。检测内容选项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内容:

(1)空调冷源运行效率(冷源指冷水机组、空气源热泵 机组、溴化锂机组等)

(2)热源运行效率(热源指锅炉、空气源热泵机组、溴 化锂机组等)

(3)水泵运行效率(水泵指冷水泵、冷却水泵、热水泵等)

(4)空调箱(新风机)单位风量耗功率

(5)新风机(热交换型)热交换效率

(6)风系统平衡度

(7)照明功率密度

(8)太阳能热水系统集热量及集热效率

(9)光伏系统发电量及光电转换效率

(10)围护结构热工缺陷

11.节能潜力分析:找出建筑能源管理、用能系统和行为 节能等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节能改进合理化建议。

12.节能改造方案:提出针对性的节能改造方案;并采用 合理的方法,测算其节能量,对实施节能改造所需的费用和回 收期进行测算。

(二)能源审计费用

 

 

建筑面积(x)

能源审计费用上限

(万元)

 

备注

1 万 m2≤x<2 万 m2

 

8

 

/

2 万 m2≤x<10 万 m2

 

8+(x-2)×1.0

基准价 8 万元,超过 2 万 m2 的面积按 1.0

元/   m2

 

x≥10 万 m2

 

16+(x-10)×0.5

基准价 16 万元,超过 10 万 m2 的面积按

0.5 元/ m2  ,最高不超过 32 万元

备注:不同建筑类型如旅游饭店建筑、办公建筑、医疗卫生建筑、商业建筑、

学校建筑等,建筑面积相同情况下,建筑功能的差异性对能源审计实际工作量 会造成一定的影响。根据实际建筑功能复杂程度,在此表能源审计费用基础上, 可选取 0.8 至 1.2 的能源审计费用调整系数。

 

四、审计机构管理

本市各级建筑节能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建筑能源审计,能 源审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行业、专业背景,从事建筑节能技术服务工作2 年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

(三)熟悉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建筑节能的政策、法律法规、 能源审计规范性文件和检测标准,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 度,具备建筑节能相关专业知识及建筑节能工作经验的技术人员。

鼓励具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能力的节能服务企业承 担能源审计服务工作。

能源审计机构在开展建筑能源审计工作时,应按照《公共 建筑能源审计标准》(DG/TJ 08-2114)等标准要求制定合理 的审计程序,并按照程序开展审计工作。能源审计机构应按照 相关要求保守秘密,不得对外泄露有关信息。

能源审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立即整 改。如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属于市级建筑节能管理部门组织 开展的建筑能源审计,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在官方网站向 社会公布能源审计机构名单;属于其他各级建筑节能管理部门 组织开展的建筑能源审计,由各级建筑节能管理部门在官方网 站向社会公布能源审计机构名单,并将审计机构名单报送市住 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以上对社会公布的能源审计机构,本市各 级建筑节能管理部门均不得采用其编制的能源审计报告,并不 再委托其开展建筑能源审计。

(一)不按照标准、规范进行能源审计的。

(二)弄虚作假、编造虚假能源审计报告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

(四)未履行保密责任的。

(五)违反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其他规定的。

五、审计结果应用

实施二级及以上能源审计的,能源审计机构应根据能源审计结果,并结合本市不同类型建筑合理用能指南对标结果,对 被审计建筑给出红色、黄色或绿色能耗标记。能耗标记判定依 据如下:

(一)红色能耗标记:正常使用情况下,建筑总能耗指标 对标结果为“不满足合理值要求”,且存在较大节能潜力,能源 管理水平需要改进的建筑;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受委 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开展能源审计的建 筑。

(二)黄色能耗标记:正常使用情况下,建筑总能耗指标 对标结果为“满足合理值要求”,且存在一定节能潜力,能源管 理水平需要进一步提升的建筑。

(三)绿色能耗标记:正常使用情况下,建筑总能耗指标 对标结果为“满足先进值要求”,且能源管理水平较好的建筑。

本市各级建筑节能管理部门应组织对能源审计报告和能 源审计机构给出的能耗标记进行评审。通过评审后,属于市级 建筑节能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建筑能源审计,由市住房城乡建 设管理委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被审计建筑能耗标记,属于其 他各级建筑节能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建筑能源审计,由各级建 筑节能管理部门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被审计建筑能耗标记, 并将被审计建筑能耗标记清单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能 源审计结果为红色能耗标记的建筑,按照相关规定实施重点监管。

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落 实能源审计报告中提出的节能改造等建议。建筑所有权人(使 用权人)或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节能改造后,可自主委 托能源审计机构开展能源审计,并依据审计结果向各级建筑节 能管理部门申请能耗标记变更。

 

 二○二○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