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电子化试点工作的通知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注销注册)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延续注册)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增项注册)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初始注册)
( 2018-09-05 )
索取号 | AB4303682-2018-123 | 载体类型 | 纸质 | 发布机构 | |
文件编号 | 沪建建管联〔2018〕486号 | 记录形式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
关键词 | 内容描述 |
沪建建管联〔2018〕486号
关于推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电子化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人员:
为进一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经研究,决定在本市范围内试点推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电子化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起在本市推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电子化(以下简称电子证书)试点工作。
二、电子证书与原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纸质证书不再单独发放。原纸质证书继续有效,持证人无需更换。
三、电子证书由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电子版的方式制发(具体版式见附件)。全部科目成绩合格或参加增项考试成绩合格的应试人员,可登录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官网(www.shjjw.gov.cn)或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官网(www.spta.gov.cn)查询下载打印电子证书。
四、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本市不再受理《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含增项)》遗失补办服务。2017年(含)之前 的纸质证书遗失或损坏的,可向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申请开具成绩合格证明。成绩合格证明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对骗取、转让或者涂改电子证书、伪造报名条件的人员,一经发现并查实,取消证书,并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与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未尽事宜,由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照各自的管理职责负责解释。
附件: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电子证书样张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