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住宅区“轰趴”行为执法效能的建议 ( 2020-1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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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提高住宅区“轰趴”行为执法效能的建议

  • 来信时间:

  • 202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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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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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信编号:网[2020]000175806

    信件标题:关于提高住宅区“轰趴”行为执法效能的建议

    信件内容:

    近期,许多别墅区居民在“12345”市民服务热线上反映了小区内“轰趴”扰民的情况。“轰趴”是英文“HomeParty”的发音,主要指家庭派对,最先是西方国家比较流行的一种生活方式,近年来才在国内逐渐流行。而现在国内野蛮生长的“轰趴”活动与传统家庭派对相比,扰民程度要高上许多:首先,绝大部分的“轰趴馆”藏身于住宅区,不具备娱乐场所应有的隔音条件,而其提供的娱乐设备,例如卡拉OK、桌球、大型游戏机等,均会产生较大的噪音;其次,出于盈利的目的,“轰趴馆”内开展活动的频率远高于普通的家庭聚会,其产生的噪音扰民问题持续时间长、反复性强;另外,相较于家庭聚会,参与“轰趴”活动的人员流动性大,人员混杂,对小区安全治理带来了隐患,更有甚者,利用 “轰趴馆”的外衣,开展一些黄赌毒的违法活动,对社会治安秩序造成危害。因此,“轰趴”行为急需相应的约束和规范。 目前对于违规“轰趴馆”的治理,通常由公安、城管、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整治,现场叫停一些扰民行为,但很难通过执法程序立案查处,剖析下来难点有二:一是无法准确锁定经营者。在“轰趴”现场,大多只有参与者,没有经营者,在其有意回避、拒不配合的情况下,执法部门连最基础的当事人都难以确定;二是违法事实认定难。许多经营者拒不承认违法事实,谎称是自己的朋友、亲属过来游玩,并非经营行为。鉴于这两点,立案查处较难开展,大多以口头警告、责令自行整改收尾,没有后续手段跟进,导致“轰趴馆”扰民问题难以根治,周边居民不堪其扰。为此,我建议:1、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实现齐抓共管。今年5月,奉贤城管部门查处了一起住宅性质别墅经营“轰趴馆”的案件,在基本确定违法事实存在后,公安部门对参与者和组织者分别进行约谈,锁定案件的基本事实。随后案件移交至城管部门,依据公安机关制作的《询问笔录》,顺利作出了后续的行政处罚。因此,建议固化此类案件的执法程序,由公安部门先行介入,较于其他执法部门,公安部门有更强的执法震慑力,借助其优势,便于约谈及询问当事人,固定证据。待具体违法行为确定后,再将案件移交至相关执法部门,开展后续执法工作,形成闭环。这样的执法机制有利于各部门执法工作的开展,事半功倍,能够切实提高此类案件的执法成效。2、推进“一网统管”建设,明确社区民警防范管控责任。社区民警作为网格化管理重要一环,在实有人口管理、社区安全防范、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一方面,可通过社区警务室、网格平台以及各部门的信息收集,掌握辖区内“轰趴馆”的底数,深入了解“轰趴馆”的实际经营状况。另一方面,对于矛盾突出、隐患巨大、居民反响强烈的“轰趴馆”,社区民警要重点关注,及时反馈至网格平台,联合各执法部门开展整治,坚决予以取缔。之后,社区民警要对查处过的“轰趴馆”不定期回访,收集群众反馈,避免整改不到位情况发生。3、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扩大覆盖面。公安部门可以利用“东方110”等公安专题节目,对查处过的“轰趴馆”案例进行普法宣传,尤其是涉及到黄赌毒问题的,树立典型,广而告之,把危害讲清楚,把后果讲明白。让市民群众对这类新生事物有更深入的了解,提高自身防范意识。

    处理情况:

    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 同志:您来信关于依法整治“轰趴”乱象打造和谐平安社区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轰趴馆”属新兴业态,经营范围主要包括卡拉OK、桌游、游艺、健身等多项休闲娱乐内容,政府部门尚未对其所属行业类别做出明确界定。近年来,“轰趴馆”发展较快。正如来信所反映的,较多“轰趴馆”开进了住宅小区,易产生噪音扰民等问题,同时还存在疫情防控、消防安全、“黄赌毒”社会治安等方面隐患。本市文化旅游部门是“轰趴馆”等新业态的行业监管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等相关部门是配合部门。正如来信所说,住宅小区“轰趴馆”查处整治工作,涉及部门多、范围广,情况复杂,查处难度大,需要多部门联合整治。为此,按照市级统筹、区级负责、街镇实施、条块结合、各司其职、协同整治的工作原则,我委正积极配合研究相关的“轰趴馆”综合整治方案。方案将研究建立由文化执法牵头,市场监管、公安、消防、城管中队、房管办及网格化中心等部门单位共同参与的联合整治机制。同时市文化旅游局将研究建立健全“轰趴馆”日常监管机制,并强化法律支撑。通过综合执法联合整治,疏堵结合,切实遏制住宅小区“轰趴馆”新增蔓延趋势,实现总体有序可控。您可以登录http://xfb.sh.gov.cn查询具体办理情况,并在收到《答复意见书》后给予评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2020年12月9日